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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史观视域中的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关系——以社会观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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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秩序的根源和动力问题是经典社会学家特别关注的“霍布斯问题”,其核心内容是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关系问题,而对于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关系的阐释则离不开对社会观的解读,社会观是人们对其所生活的社会以及人与社会的关系的根本看法、根本观点,属于哲学世界观的一部分。
   西方传统的社会观是实体化的,这种实体化的社会观在古代表现为集群化的整体论社会观和神本主义的整体论社会观,在近代表现为以社会契约论为代表的原子论社会观和有机体论的整体论社会观,在现当代则表现为新自由主义的原子论社会观、社群主义的整体论社会观及结构主义社会观。
   在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关系上,这种实体性的社会观要么过分强调社会秩序而忽略了个人自由,要么极度追求个人自由而摒弃了社会秩序。即使有思想家试图解决这种二元论的困境,试图在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间构架起桥梁,然而由于其思想的不彻底性尤其是没有找到二者之间联系点,即社会实践,因此,还是囿于实体论的社会观中。
   马克思社会观不同于传统西方社会观最根本之处在于他从实践的观点出发,实践观点的确立是马克思社会观成形之时。从实践的观点来看,个人与社会是无优先性的,并且是彼此型塑互构的。以此为基点,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是和谐统一的。以现实的个人为前提,以实践为途径才能真正实现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和谐统一。在当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西方马克思主义对马克思社会观进行了诠释,意图实现人的自由和解放,但由于其时代和阶级局限性,都没有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法来真正实现人的自由。
   对于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在转型实践中处理好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矛盾关系是当前所面临的根本性难题之一。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建立对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关系作出了正确解答,个人自由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终极目标,社会秩序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前历史条件下实现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共同发展的客观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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