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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一致型关联交易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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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利益一致型关联交易的界定

(一)利益一致型关联交易的定义

1.关联关系

2.概念

3.特征

(二)利益一致型关联交易的控制形态

1.控制与从属关系

2.股权控制和非股权控制

(三)与其他关联交易的比较

2.与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对比

二、利益一致型关联交易立法的不足

(一)《公司法》与最高院指导案例之精神

1.相关规定

2.小结

(二)《合同法》与最高院司法解释

1.相关规定

2.小结

(三)相关立法的缺陷

1.人格否认规则存在的瑕疵

2.《合同法》关于利益趋同化关联交易债权人的保护不足

3.《公司法》的准用条款缺位

三、国外利益一致型关联交易的立法和理论借鉴

(一)美国法

1.单一商业体理论对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

2.衡平居次规则

3.小结

(二)德国法

1.无利益补偿制度在关联公司关系中的演变

2.无利益补偿制度对利益趋同化治理的强化

(三)欧洲康采恩法论坛提案的“rosenbloom基本原则”

1.rosenbloom基本原则

2.与德意志1965年股份法的比较

(四)台湾地区“关系企业法”专章

(五)启示

四、利益一致型关联交易的立法完善

(一)确立无利益补偿中的责任规范

1.控制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2.认可事前的无利益补偿

(二)细化人格否认制度中的相关性质和要件认定

1.连带责任性质的认定

2.利益趋同化情形下的人格混同要件的认定

(三)设置公司法准用条款

1.引致衡平居次规则

2.引致债的保全制度

3.《合同法》保全制度与破产撤销制度的比较

2.无效情形的例外条款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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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关联各方的交易目标和侵害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利益冲突和利益一致的关联交易两种基本类型。利益一致的关联交易中,交易各方保持相对的决策独立性,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从属公司为获得更大的利益,向关联人让渡自身利益,以达到整体利益最大化。另一种是本身无害,甚至有益的关联交易。无论从动机还是结果来看,这两种关联关系都是非市场化的,尽管是符合了市场发展规律的经济现象。利益一致的关联交易对于市场秩序和公司信赖利益保护的破坏,给利益相关者带来了极大风险。利益一致型关联交易的界定,不能从简单的利益输送来判断,例如按照损害结果来看,从属公司的让渡行为损害了自身利益,却可能逃避了债务,也维持了控制公司的资产。从混合治理的模式看,审查决策独立性,判断交易目标一致性,区分侵权对象是否为投资者,是利益一致的关联交易的主要界定思路。
  利益一致的关联交易有两个核心问题,一是责任规范,二是债的保全。从广义的公司法来说,中国初步确立起有关利益一致的关联交易的法律制度,但该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公司法》关联交易规定简单抽象,没有进行类型化,《会计准则》中的规定较为零散。目前,责任规范存在两点问题,一是并未认定连带责任的形态,二是在特殊的情形下,“滥用人格”并不是必要要件。从属公司为了从集团公司中获得整体利益,会向控制公司让渡部分利益,从债权人的利益角度看,是不公平的。为了规范集团内部行为,打破合同的相对性,就需要引用债的保全制度,但是目前《公司法》并没有为利益趋同化关联交易的第三人设立债的保全制度。一种观点是,适用《公司法》准用条款,可以降低立法成本。通过引致《合同法》与破产法,加强与公司法的对接,规范集团内部不正当交易行为。
  各国利益一致型关联交易的立法发展显现出融合性,对于原则性问题都能达成共识,例如关联关系审查注重实质而非形式。美国法围绕着行为要件,发展出母子公司利益趋同化情况下的特殊追责方式,例如“单一商业体理论”,主张对不正当控制的审查,可以绕过行为要件“滥用人格”,直接认定人格混同。德国法从从属公司利益保护的进程出发,发展出了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利益补偿机制,保护了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例如“无利益补偿制度”。欧洲康采法论坛提案的“rosenbloom基本原则”,采纳了1965年“无利益补偿制度”的观点,主张无利益补偿的协同性。台湾公司法的立法体例对于中国有较高的借鉴意义,“关系企业法”专章对债的保全制度作出了发展。这几种制度的发展显现出融合性,甚至都没有明显的边界,学习这些相对成熟的规则,对中国的利益一致型关联交易规则有完善作用。
  规制利益一致型关联交易的建议有四点。一是建立无利益补偿的责任规范,灵活分配利益输送与利益增减之间的利害关系,对以损害来掩饰利益、以短期利益来完成长期损害的不正当行为进行规制,从而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同时间接的维持债权人在从属公司的资产。二是完善人格否认制度的责任规范,界定连带责任的补充形态,并对“滥用人格”情形做进一步研究,发展出需要“滥用”行为要件与不需要“滥用”行为要件,这两种刺破的情形,完善利益趋同化关联交易下的人格否认规则,保护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三是建立混合治理模式的公司法准用条款,以公司法为中心,对内引致《破产法》,对外引致《合同法》,加强对利益趋同化关联交易的全方面调控。四是被引致的《公司法》条款,将《公司法》与《合同法》、《破产法》协同规制,完善债权分配,以达到对利益一致型关联交易的最佳法律调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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