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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选择权视角下我国民事速裁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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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世界范围内民商事案件急剧增加。因此,从20世纪中叶以来,各国相继进行了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在民事诉讼的理念和具体程序规则上都作出了较大的调整。我国也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类型的案件激增,法院负担日益加重。为了适应纠纷类型多元化的现实,缓解当前面临的司法危机,各地法院进行了民事速裁的实践和探索,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以杭州萧山区人民法院、宁波北仑区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例,都制定了各具特点的民事速裁规则。规则的区别主要集中在审理机构、受案范围、程序规则、程序衔接等方面。这些不一致引起了笔者的反思:为什么会产生这些不同呢?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民事速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需要从其基本理论入手寻找解决方案的设想。
   速裁是在适应多元化纠纷的解决需要和缓解司法危机的背景下诞生的。一方面,就概念而言,有的称之为“速裁程序”,有的称之为“速裁制度”,有的地方则以“速裁机制”命名。从语义分析来看,将速裁定义为“速裁机制”更为妥当,既能体现速裁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内在联系,也可以避免歧义。而所谓的民事速裁机制应当是指,为了实现公平正义,提高诉讼效率,在案件诉讼系属之后,对小于一定标的额、或者特定标的、或者没有实质争议的民事纠纷,由法律规定特殊的处理机制予以解决的一种诉讼规则设计。
   另一方面,尽管论著的具体表述会有所不同,但总体而言,公正与效率、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与法院诉讼指挥权以及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这三对关系被认为是民事速裁机制的理论基础。不过目前的研究还没有涉及对这三对概念内部关系的分析。在民事速裁机制中,讨论公正效率关系的前提应当是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由于速裁机制的规则设计将明显倾向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包括时间成本在内的诉讼成本,如果当事人没有充分的程序选择权,其合法的程序、实体权益很有可能受到侵害。随着时代的进步,尤其是程序选择权理论的诞生,也为重新认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提供了契机,程序选择权实际上起到了将两种本来相对的概念连接起来的作用。如果当事人能够将自己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馈到程序中而程序也一定会对这样的要求予以回应的话,当事人就能更主动地参与到民事纠纷的解决中,从而缩小裁判和自己需求之间的距离。此时就颠覆了传统的“程序本位主义”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关系的界定。至于程序选择权与诉讼指挥权之间,以矛盾的分析方法来解释,在民事速裁机制的范畴内,程序选择权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诉讼指挥权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因此在民事速裁机制的理论框架中,程序选择权处于主要矛盾的地位,该理论对速裁机制的发展起决定性的作用。为了能进一步证明该结论的合理性,为了能使理论应用更具有可操作性,在明晰了程序选择权生成机理和内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民事速裁机制的内容,从促进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有助于实现速裁目的和制约司法权三个角度具体阐述了程序选择权对民事速裁机制的构建的必要性。
   基于程序选择权对速裁机制构建的必要性,程序选择权对速裁机制构建又引申出了如下几方面的要求:一是当事人作出程序选择应出于其真实意愿。其一是当事人在选择前应当了解自己的选择可能导致的各种后果;其二是当事人作出的选择应是其真实意愿的表达,主要体现在速裁机制的自愿原则上。二是对所选择速裁机制有可期待的利益。要使当事人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尽可能地选择适用速裁机制,速裁机制就必须能在程序和实体上给当事人以可期待的利益。三是保障当事人有纠正不适当选择的机会。尽管我们可以制定良好的程序规则,可以要求法官积极行使释明义务,但仍然不可能消除当事人作出不适当选择的可能。此时,就需要设计这样一种规则,可以保障当事人即使作出了不适当的程序选择,也不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只需要付出较小的代价就能挽回损失。当然,尽管主要矛盾决定事物的发展方向,但非主要矛盾对速裁机制的构建同样会有影响。因此在速裁机制的构建中也要对这些理论有所体现。以公正和效率为例,在具体的规则构建中需要考虑的是,由于提高诉讼效率的代价之一是会在一些个案中出现不公正裁判结果,所以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要最大程度地保证诉讼结果的公正,并通过合理的规则设计把这一理念传达给当事人。
   此外,为了完善我国民事速裁机制,分析现有机制的缺点和借鉴类似程序制度的构建经验十分重要。我国速裁机制的不足主要是:速裁机制欠缺合法性、定位不明确、适用范围不统一、速裁规则不全面、与其他纠纷解决程序衔接不顺畅和鼓励措施的缺位。国内外与民事速裁机制相类似程序制度主要有我国的简易程序、国外的小额诉讼程序和即决判决。速裁机制和简易程序具有相似性,但在法律依据、负责机构、受案范围和适用层级方面与简易程序有着明显差别。与小额诉讼程序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受案范围、对诉权的限制、适用的审理层级以及激励机制等内容上。即决判决与速裁机制最核心的差异是在适用条件上——对于要件事实不存在真正的争点才能适用即决判决。而速裁机制的适用主要是依照诉讼标的的类型。
   综上所述,我国的民事速裁机制应在以程序选择权理论为主的视角下,从速裁机制的定位、适用范围、适用法院和审级、程序规则的设计、上诉制度、与其他民事程序的衔接转换等方面进行规则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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