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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案件裁执分离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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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论

一、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种类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

(三)复合行政强制执行模式

(一)《行政强制法》颁布以前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

(二)《行政强制法》颁布后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

(三)小结

三、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公信力丧失

(二)浪费司法资源

(三)导致行政执行效率低下

(四)小结

四、我国“裁执分离”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建构路径

1.实行“裁执分离”模式的必要性

2.实行裁执分离模式的优越性

(二)我国目前试点“裁执分离”模式的实践情况

1.浙江地区法院的探索实践

2.上海地区法院的实践探索

3.江苏地区法院的实践探索

4.小结

(三)我国目前试点“裁执分离”模式存在的问题

1.立法上的缺陷

2.具体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四)“裁执分离”模式的完善与建议

3.确定“裁执分离”模式适用的案件类型

4.完善法院对于案件的审查

5.明确执行的主体

6.强化法院的司法监督作用

7.切实落实好“听证制度”

8.明确“裁执分离”中各方的法律责任

9.完善救济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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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我国的非诉行政强制执行领域实行的是“裁执合一”模式,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必须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一模式带来的弊端日益显现,非诉行政强制执行领域的“执行难”问题日益凸显。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裁执分离”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法院只是在执行领域中作为一个审查和监督角色,将执行权交于行政机关行使。实行“裁执分离”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能够最大程度上提高行政强制执行效率,并且兼顾公平,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能够有效克服当前“裁执合一”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所面临的困境。
  最高人民法院首先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领域进行了“裁执分离”模式的试点,各地法院积极响应,尤其是上海、浙江、江苏地区的法院,对于“裁执分离”模式进行了一系列积极有益的探索,有些地区的法院甚至将“裁执分离”模式推广到房屋拆迁以外的领域,比如土地管理、民政、环保等,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作为一硕新的制度,“裁执分离”模式在实践过程中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本文将从目前司法实践的现状出发,汲取国内外裁执分离模式的实践经验,分析目前我国实行“裁执分离”模式的利弊,指出我国当前试行“裁执分离”模式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裁执分离”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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