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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研究——以被害人利益保护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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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刑事和解的源流与价值

一、刑事和解的起源的社会背景

二、刑事和解的起源与发展

三、刑事和解的界定

四、刑事和解的价值

第二章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

一、对国家垄断刑事案件处理权的反思

二、被害人的利益需求分析

三、国外有关刑事和解的理论解说

第三章国外刑事和解实践介评

一、实践模式

二、实践程序

三、对刑事和解效果的评价

第四章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分析

一、现行刑事和解实践介评

二、我国建立刑事和解制度所面临的障碍

三、刑事和解中国模式的构建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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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犯罪人的权利一直是传统刑事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随着被害人保护运动的兴起,人们逐渐对某些传统刑事司法观念提出了质疑,加上传统刑事司法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诸如对被害人利益的漠视、加剧当事人之间的冲突、罪犯改造效果不理想、司法程序的效率低下等,亟需对传统的刑事司法制度进行改革。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处理模式,创生了一种新的利益争端解决方式。通过合意协商,创造了被害人、加害人、国家三方共赢的局面。因此,刑事和解受到了西方国家的普遍欢迎,已有一套成熟的理论与实践模式。 在强调国家利益的中国,被害人的利益长期为国家利益所湮没,极少有人关注被害人的利益需求。近几年,我国刑事法学者对刑事和解制度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绝大部分学者都赞成在我国建立刑事和解制度,论述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刑事和解的价值与功能及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应采取的具体措施,对刑事和解的起源背景、理论蕴含等深层次问题研究较少。本文在对西方国家刑事和解制度介绍的基础上,分析了在我国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可能面临的障碍,并提出了初步的建议。 本文分为六个部分: 引言部分通过对两个真实的案例的比较,反映出实践中的不同做法对被害人利益的影响,进而引出研究刑事和解的必要性。 第一章介绍刑事和解制度的源流与价值。文章介绍了刑事和解起源的两大社会背景--被害人保护运动的兴起与犯罪人矫正政策的失败。刑事和解的产生有三个重要来源。在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后,刑事和解已为西方国家刑事司法系统所普遍接受并逐渐完善。本文认为刑事和解的最大价值是对传统刑事观念的颠覆,通过合意制而非对抗制的方式解决纠纷,从而最大限度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同时,对加害人的影响达到最小化,国家亦节约了司法资源。 第二章是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本部分从犯罪的本质入手对国家垄断刑事案件处理权提出了反思,认为国家在刑事程序中承担着双重责任--保护被害人利益与保护犯罪人利益并重。之后分析了被害人的利益需求--复仇与获得赔偿,而刑事和解则可满足被害人的利益需求。由此两点引出刑事和解的正当性。这是本部分的重点,也是本文的创新之处。本部分同时介绍了西方学界对刑事和解理论基础的解说,即平衡理论、叙说理论及恢复正义理论,重点比较了刑事和解的恢复正义与传统刑事法的报应正义之差异。 第三章是对西方国家刑事和解实践的介评。本部分介绍了西方国家刑事和解实践的模式与程序,然后从心理治疗效果、满意度、再犯率及和解协议履行率四个方面对刑事和解实践效果进行了全面考察。这里重点介绍了最值得我国借鉴的新西兰和德国制度。 第四章首先对我国刑事和解实践进行了介评。本文认为我国各地的试点已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刑事和解制度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仍存在诸多缺陷。随后具体分析了我国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可能面临的障碍。有观念上的障碍如个人本位与国家本位的冲突,对刑罚功能认识存在的误区;亦有实践操作中的障碍,如可能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及为司法腐败提供便利条件。由此本文认为我国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应当谨慎为之,应与社会公众的容忍度与法制发展状况相适应。在此基础上对建立刑事和解制度提出了初步的建议。 本文认为替代模式最符合中国国情。在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确定上,我国应当分阶段逐步扩大,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轻伤害案件扩大到所有犯罪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再将对被害人的赔偿状况作为犯罪人减刑、假释的考虑因素之一。从保护被害人利益角度出发,本文倾向于采用广义的刑事和解。最后,本文认为可以由检察院与法院担任刑事和解的调解机构,分别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进行和解。 结论部分总结本文的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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