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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化石类珍贵植物残遗物的归属与保护——以乌木纠纷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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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摘要

1 引言

2 乌木纠纷及引出的法律问题

2.1 乌木典型纠纷

2.2 乌木纠纷的研究综述

2.3 非化石类珍贵植物残遗物定性的规范分析

2.3.1 埋藏物说

2.3.2 矿产资源说

2.3.3 天然孳息说

2.3.4 无主物说

2.3.5 文物说

2.3.6 自然资源说

3 非化石类珍贵植物残遗物归属与保护的理论分析

3.1 非化石类珍贵植物残遗物规范之必要性

3.1.1 乌木价值分析

3.1.2 乌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3.1.3 乌木市场分析

3.1.4 乌木民间力量保护分析

3.2 非化石类珍贵植物残遗物规范之可行性

3.2.1 国内文物保护立法之借鉴

3.2.2 国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立法之借鉴

4 非化石类珍贵植物残遗物归属与保护的法律构想

4.1 基本思路

4.1.1 解决乌木纠纷的一般方法

4.1.2 乌木纠纷各方的请求权基础

4.2 具体建议

4.2.1 加强理论研究,完善法律法规

4.2.2 借鉴国内相关立法,出台归属与保护法规

4.2.3 颁布指导性案例,指引行政工作和司法审判

4.2.4 乌木纠纷案件的具体处理意见

5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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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乌木有“植物界大熊猫”之美誉。乌木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文化价值、历史价值、药用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等。
  乌木纠纷是个新问题。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乌木纠纷进入人们的视野,引发了国人激烈的探讨。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对乌木的归属始终不能达成统一的认识,主要有“国家所有说”、“土地所有者说”和“发现所有者说”。政府部门被指“与民争利”,各地对乌木纠纷的处理方式各不相同。
  随着各种经济活动的展开,相信越来越多的类似于乌木的物质会被人们发现。现有的概念无法概括该类物质,故本文赋予该类物质一个名词——非化石类珍贵植物残遗物。乌木是该类物质的典型代表,本文通过对其归属与保护进行透彻地分析、研究,以达到对非化石类珍贵植物残遗物归属与保护的研究目的。
  本文从最有利于保护乌木的角度出发,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概念及理论的分析,提出“按份共有说”。“按份共有说”符合公平原则,能合理有效解决乌木纠纷。本文最后建议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理论研究,借鉴国内文物保护和古生物化石保护立法,出台归属与保护法规,颁布指导性案例,指引行政工作和司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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