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致谢
摘要
1 引言
2 问题的提出
2.1 理论界的观点
2.2 公司瑕疵担保合同的效力样态
2.2.1 担保合同无效
2.2.2 担保合同未生效
2.2.3 担保合同有效
2.3 公司瑕疵担保合同效力的裁判结果分析
3 公司瑕疵担保案件司法审查的主要裁判依据
3.1 以公司法第16条作为裁判依据
3.1.1 公司法第16条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
3.1.2 公司法第16条的解构
3.2 以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条作为裁判依据
3.3 依据主合同的效力来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
3.4 担保合同的形武要件作为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的因素
3.5 公司瑕疵担保合同的效力裁判的法规体系
4 公司瑕疵担保合同效力裁判的建议路径
4.1 公司瑕疵担保行为的类型
4.1.1 无决议时的公司瑕疵担保行为
4.1.2 有决议时的公司瑕疵担保行为
4.2 违反公司法第16条行为的性质
4.3 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的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判定
4.3.1 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的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判定的逻辑起点
4.3.2 法定代表人行为是公司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的认定
4.3.3 担保权人善意的认定
4.4 非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判定
4.5 目前注意义务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4.6 担保权人的审查义务
4.6.1 给担保接受人负担审查义务的合理性
4.6.2 担保权人的审查内容
4.6.3 审查义务的标准应当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
4.6.4 形式审查的解释遵循有利于债权人的原则
5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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