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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下“网约车”的准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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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问题的提出

2 网约车监管的沿革——政府、行业机构、市场问的角力变化

2.1 早期准入监管的空白

2.2 政府对准入监管的摸索

2.3 网约车的合法化——“网约车新规”出台

3 “网约车新规”弱审批模式评析

3.1 “网约车新规”中的行政审批痕迹

3.2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视角下的网约车许可

3.2.1 合法原则分析:网约车许可设立的法位阶过低

3.2.2 合理原则分析:准入监管中行政审批范围过大

3.2.3 效能原则分析:许可的行政效能存在提升空间

3.3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标视角看网约车许可

4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视域中的网约车监管优化

4.1 规范网约车准入许可的法律依据

4.2 网约车准入监管的优化:审批范围合理化

4.2.1 审批范围缩小的可能性分析

4.2.2 取消车辆及驾驶人员的行政许可

4.3 网约车准入后的配套监管

4.3.1 准入后配套监管思路

4.3.2 准入后在政府指导下的监管

5 代结语:市场为体、“互联网+”为用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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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迅速崛起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在我国乃至世界各国一直饱受争议。作为互联网经济下新兴行业,涉嫌非法营运一直是前进路上的绊脚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标志着网约车合法化时代的到来。
  然而,新规在准入问题上仍然延续了其在征求意见稿中的做法,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及驾驶人员的都设定了行政许可。在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和普及的背景下,通过互联网这一工具,使得网约车平台自身具备解决传统出租车一些弊端的能力,换句话来说行政许可手段在网约车的监管中是可以被部分取代的。
  在以上问题的思考下,本文主要从三个部分对网约车的市场准入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是对网约车监管沿革的研究,来分析政府、行业机构以及市场之间在网约车监管中的作用;第二部分主要是用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的以及合法、合理、效能三原则,对网约车新规中的许可问题进行评析,得出新设的网约车许可存在问题;第三部分在分析总结第二部分得出的问题后,在参阅国内外网约车市场准入监管的经验基础上提出一个优化建议,即取消对网约车车辆、驾驶人员的准入许可,并同时设计相应配套的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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