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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问题初探——“保护法”还是“利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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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1 野生动物保护问题的相关研究综述

1.1 动物保护研究中的野生动物保护

1.2 环境保护研究中的野生动物保护

1.3 直接针对野生动物保护问题的研究

1.4 本文观点

2 修订前《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野生动物资源观

2.1 野生动物资源观在旧法中的表现

2.2 野生动物资源观的渊源

2.3 旧法中野生动物资源观存在的原因

2.4 野生动物资源观的弊端

2.4.1 野生动物资源观不利于野生动物保护

2.4.2 野生动物资源观不符合当今世界趋势

3 修订后《野生动物保护法》对这种不当观念的继承

3.1 野生动物资源观在总则中的具体表现

3.1.1 立法目的

3.1.2 第二条中的“相关活动”

3.1.3 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范围

3.1.4 第三条中的“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

3.1.5 第四条中的“规范利用”

3.1.6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设置

3.2 野生动物资源观在第三章中的具体表现

3.2.1 猎捕制度

3.2.2 人工繁育许可制度

3.2.3 专用标识制度

3.2.4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利用

3.2.5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食品利用

4 《野生动物保护法》本应采取的修订思路

4.1.1 野生动物可以被利用

4.1.2 野生动物如何被利用——低限利用论

4.1.3 低限利用论的达成需要循序渐进

4.2 低限利用论下对新法的一些修改建议

4.2.1 对“利用”“保护”等概念做出定义

4.2.2 修改“相关活动”等概念

4.2.3 扩大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范围

4.2.4 对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做出调整

4.2.5 将猎捕行为限定为公益性

4.2.6 逐步禁止商业性人工繁育

4.2.7 缩减野生动物药用规模

4.2.8 禁止野生动物食用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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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早已实施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然而其效果却不甚理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野生动物在法律中被定位为资源,可以被人类利用。这种野生动物资源观有其历史渊源,并且在立法当时的时代背景下,立法者秉持这种观念也有其客观原因。然而这种观念却有其弊端:一方面,不管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野生动物资源观都已经被证明有害于野生动物的保护;另一方面,这种观念不符合当今世界趋势。面对我国当前野生动物保护的严峻形势,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摒弃野生动物资源观迫在眉睫。
  最近几年,《野生动物保护法》迎来修订,动物保护人士呼吁借修订之机在法律中摒弃这种观念。虽然立法者表现出顺应这种呼声的姿态,但是最终修订后的新法却没有本质的改变。新法中仍然充斥着野生动物利用的条款,涉及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设置、狩猎制度、人工繁育制度、专用标识制度等方方面面,并且立法者还对一些利用条款做了掩饰。笔者会分析新法中的野生动物利用条款,并揭示出它们背后的野生动物资源观。
  依笔者见,野生动物的低限利用论是当下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正确选择,即保留对野生动物的公益性利用,废除商业性利用。但是鉴于目前我国的野生动物商业性利用产业已经具有一定规模,其废除应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所以,总体上讲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本应采取的修订思路是,保留野生动物的公益性利用,限制其商业性利用,并逐步引导现有的商业利用产业转型和废除,最终实现商业性利用的全面禁止。最后,按照此思路,笔者会提出一些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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