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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违反说明义务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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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引言

2 司法实践中医方违反说明义务案件的裁判争点

2.1 相关案例梳理

2.2 案例分析

3 医方违反说明义务案件中的损害事实要件

3.1 实质损害说及知情同意权受损说

3.2 知情同意权被侵害得成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损害事实

4 医方违反说明义务案件中的因果关系要件

4.1 因果关系认定的多重裁判路径与四种因果关系理论

4.2 另一种思路:区分不同损害事实下因果关系要件的认定规则

4.3 医疗鉴定意见与因果关系的证成

5 医方违反说明义务案件中的过错要件

5.1 说明义务范围扩张背景下过错要件的认定失于克制

5.2 界定说明义务范围的两种工具

6 研究结论与展望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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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医方的说明义务源于医疗伦理的要求,伴随患者自主意识的觉醒及患者权利保障的浪潮,各国法律相继明确医方的说明义务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医方说明义务的内容,第二款则确立了因前款义务违反所引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就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看,将知情同意权受损本身认定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损害事实符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范意旨及一般人格权保障的倾向,人身损害事实则是知情同意权受损所引发的二次损害。
  因果关系构建中,针对不同的损害事实,应采不同的因果关系理论。对于知情同意权受损,证明标准从“必然”走向“可能”,未充分告知的行为可能影响患者的自我决定即损害了患者知的权利和参与意思决定的机会。人身损害事实与医方未充分告知行为之间天然联系薄弱,因果关系的构建应更为慎重,其证立应以患者获悉充分信息必然选择不同的医疗措施且该医疗措施下患者的利益得以提升或损害能够避免或减轻为前提,实务中可通过数据化不同医疗决定下的损益结果搭建因果关系证成的二层结构。利益差难以确定情况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医方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后果。医疗鉴定意见是法官认定因果关系的重要证据,但并不等同于法官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医方未充分告知之行为是否侵害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造成精神损害,与医疗鉴定并无关系,是法官依法裁判的问题。此外,对于法官的自由心证来说,重要的并不是医疗鉴定意见的最终结论,而是其中所载的各项实证医学数据。
  过错要件的认定呈现客观化的趋势,违反法律关于说明义务的规定,过失即被推定,因此说明义务范围的界定系过错要件评判的前提。说明义务不断扩张的大背景下,可通过汉德公式的应用及对患者接受医疗服务目的的区分重新审视医方违反说明义务案件中过错要件的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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