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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违法人现场教育”行政执法方式研究——兼论“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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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引言

2 “现场教育”执法方式释义

2.1 执法方式的来源与背景

2.2 “现场教育”执法方式性质探析

2.2.1 行政指导?

2.2.2 行政处罚?

2.3 小结:“现场教育”名为教育实为处罚

3 “现场教育”制度设计的问题分析

3.1.1 《指导意见》的性质

3.1.2 《指导意见》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3.1.3 《指导意见》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立法原意?

3.2 技术理性的缺失

3.3 违背了比例原则

4 “现场教育”之未来——正确适用“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1 如何正确理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1.1 何为《行政处罚法》上的“教育”

4.1.2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适用

4.2 “现场教育”的合法化转化途径

5 新时代法治思想要求“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解决问题(代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作者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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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目前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过剩的乱象,杭州市交警决定对违法人进行“现场教育”。对于这一新型处理方式,其来源和依据是疑问点之一。通过对其指导文件和具体实践的分析,可得出“现场教育”名为教育实则创设了新的行政处罚,违反了上位法的法律保留原则;通过其法律依据,可以推出“现场教育”偷换了《行政处罚法》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概念,以“教育”替代处罚;同时,从技术理性及比例原则分析,其制度设计本身缺乏合理性。本文从“现场教育”执法方式的来源和依据入手,分析其指导性文件是否符合立法原意,再具体分析该执法方式的性质,从而判定其是否有法律依据,在这一问题得到较好回答的情况下,批判其在制度设计的合法性以及内在合理性,并对《行政处罚法》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内涵进行了分析,进而得出新时代法治思想要求行政机关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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