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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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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引言

2认缴制改革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影响

2.1 司法实践案件整体数据统计与分析

2.1.1整体性数据统计

2.1.2数据比较分析

2.2认缴制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困境

2.2.1取消最低资本额制度与资本显著不足

2.2.2取消出资形式限制、法定验资程序与瑕疵出资

2.2.3确立注册资本认缴制与人格混同

3认缴制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分析

3.1认缴制下公司人格否认的主体范围

3.1.1利益受损主体

3.1.2责任承担主体

3.2认缴制下公司人格否认的行为要件认定

3.2.1资本显著不足

3.2.2股东瑕疵出资

3.2.3人格混同

3.3认缴制下公司人格否认的结果要件

3.3.1 “严重损害”的标准

3.3.2 “连带责任”的性质

3.4认缴制下公司人格否认的举证责任

3.4.1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

3.4.2举证责任倒置

4域外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考察与评析

4.1.1 德国“穿透责任”的适用考察

4.1.2德国“穿透责任”的适用评析

4.2.1美国“刺破公司面纱”的适用考察

4.2.2美国“刺破公司面纱”的适用评析

4.3日本的“透视理论"

4.3.1 日本“透视理论”的适用考察

4.3.2日本“透视理论”的适用评析

5 完善我国认缴制下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建议

5.1确立司法适用的指导原则

5.2细化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5.3 明确人格否认之诉的举证责任分配

5.4完善司法实践中的指导案例

6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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