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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侵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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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网络谣言侵权行为的界定

1.1 网络谣言的概念

1.2 网络谣言的特征

1.3 网络谣言侵权损害的权益

1.3.1人格利益

1.3.2 财产利益

2 网络谣言侵权案件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网络谣言侵权被告的确定

2.1.1造谣者

2.1.2 传播者

2.1.3 网络服务提供者

2.2网络谣言侵权责任证成面临的问题

2.2.1散布网络谣言的行为

2.2.2过错

2.2.3损害与因果关系

2.3 损害赔偿

2.3.1自然人的损害赔偿

2.3.2 法人的损害赔偿

3 网络谣言侵权的应对措施

3.1 网络谣言违法主体的追责

3.1.1 追索造谣者

3.1.2 警惕传播者

3.1.3 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

3.2网络谣言侵权责任构成要素的认定

3.2.1网络谣言虚假的认定

3.2.2过错的认定

3.3完善网络谣言侵权的损害赔偿制度

3.3.1 自然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3.3.2 法人的非财产损害赔偿

4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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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网络谣言侵权现象呈井喷式爆发。借助微博、论坛等新兴载体传播的网络谣言显示出了极大的破坏力,严重侵害了私权益和公共利益。目前公权力四面出击网络谣言,罔顾公共利益与私利益之间的界限,一并予以行政或刑事处罚。这种处理方式一方面有公权力介入公民私权之嫌,不利于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另一方面还会导致谣言受害者的损失不能获得填补,从这个角度而言,民事手段救济网络谣言侵权行为是上佳选择。而网络谣言作为一种新的侵权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该类案件尚存在诸多问题有待解决。本文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网络谣言侵权行为的界定。我国法律层面的网络谣言属于“虚假”而非未经证实的信息;传播速度快、关注程度高、互动性强及内容“精确性”等特征反应网络谣言侵权现象的复杂性,决定了其造成他人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损害的严重程度,故而,也就增加了对受害者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损失进行救济的难度。
  第二部分网络谣言侵权案件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司法机关证成网络谣言侵权责任,在分析加害行为、过错和损害方面分别面临着虚假未定型信息、隐含故意、损害后果等棘手问题;而在确定损害赔偿时,除了进一步加强对自然人的保护外,提出网络谣言侵害法人名誉权的损害赔偿应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和人格利益损害的赔偿。对法人人格利益的损害部分的救济,基于非财产损害赔偿的立法目的、传统侵权的非财产责任方式的局限性以及保护法人竞争力三个方面考虑,除适用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责任方式外,可以考虑予以金钱救济。
  第三部分网络谣言侵权的应对措施。通过实名制与匿名制之争,认为辅以技术手段可以达到准确定位谣言信息源进而确定造谣者的功效,对传谣者建立“以免除责任为原则,承担责任为例外”的制度安排,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进一步解释细化《侵权责任法》第36条之规定;认定网络谣言侵权责任构成时,判断谣言信息的真假,尤其是判断虚假未定型言论,谁主张“有”的事实,谁承担证明责任,涉及公众人物除外;认定行为人的过错时,不同对象适用不同标准,针对公众人物,应达到“实质恶意”的程度;完善网络谣言侵权的损害赔偿制度,一是要健全自然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参考因素;二是确立法人的非财产损害赔偿的制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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