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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直接交付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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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 我国票据直接交付之法律规定及其评价

1.1 我国票据直接交付之规定

1.2 我国否定票据直接交付之评价

1.2.1与传统票据法理论之冲突

1.2.2对票据市场的消极影响

2 票据直接交付效力的法理阐释

2.1 直接交付的流通性与安全性分析

2.1.1 直接交付的流通性

2.1.2 直接交付的安全性

2.2 直接交付对票据流转的作用分析

2.2.1 直接交付对票据交易秩序的影响

2.2.2 直接交付对票据功能发挥的影响

3 票据直接交付的效力分析

3.1 记名票据的直接交付

3.1.1空白背书交付对各当事人的影响

3.1.2 空白背书直接交付的效力考察

3.2无记名票据的直接交付

3.2.1 直接交付对各当事人的影响

3.2.2 直接交付之各当事人的效力分析

4 票据直接交付法律制度的构建

4.1票据直接交付成立规则的规范

4.1.1对票据空白背书效力的承认

4.1.2司法解释对空白背书持票人的明确

4.2 票据直接交付效力规则的修正

4.2.1记名票据空白背书交付效力的推定

4.2.2无记名票据直接交付效力的确认

5 结语

参考文献

在 学 研 究 成 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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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票据是市场经济活动中重要的手段和工具,在商事交易中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票据的流通性是票据的生命,因此市场经济背景下的票据立法除了安全性,必须保证其流通性。传统理论上,票据流转的方式有两种,直接交付和背书流转,直接交付是在票据的流转过程中,无需背书而将票据直接转让给受让方,以实现票据权利流转的票据转让方式。背书交付作为最基本的流转方式,在安全性上具有极大的优势,而直接交付的灵活性也是背书流转所不能比拟的。我国《票据法》在票据流转方式上只认可了背书流转的方式,认为直接交付不能产生票据权利转让的效果,鉴于立法较早,当时的市场经济尚不发达,为确保安全性而忽视直接交付确实情有可原。但在21世纪的今天,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实践中直接交付的流转方式数不胜数,票据实务中,也已经出现了大量关于票据直接交付的案例,同时理论上,也有诸多学者对票据直接交付这一流转方式进行了研究探讨,多数认为直接交付应当作为票据流转方式纳入我国的票据流转制度中。本文将以票据直接交付的实践案例为基础,结合票据法理论,为我国票据直接交付寻求解决路径。
  第一部分阐述了我国现行立法关于票据直接交付的规定,在我国票据流转制度中否认直接交付是会对我国的票据市场及市场经济产生消极影响。
  第二部分分析了票据直接交付的流通性及安全性,表明票据直接交付是能够对我国的票据市场发展产生积极作用,也是对票据功能的有效发挥。
  第三部分以票据直接交付在无记名票据和记名票据上的效力表明票据直接交付的必要性,虽然票据形式不一,效果不同,但对忽视票据直接交付这一流转方式都是没有理由的。
  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票据直接交付的现状提出的完善建议,包括对票据直接交付这一流转方式的确认,空白背书的立法承认以及空白背书直接流转的效力推定等等,而这些都是为了让票据直接交付真正成为我国票据流转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我国的票据流转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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