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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保护环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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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引言

1.环境权的实现需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1.1 环境权的基本理论与法理分析

1.1.1 法律关系的变化促进环境权的产生发展

1.1.2 环境权的理论基础

1.1.3 环境权的基本内容

1.2 环境公益诉讼

1.2.1 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

1.2.2 环境公益诉讼的分类

1.3 环境公益诉讼对实现环境权的特殊作用

1.3.1 传统法律理论和制度不足以完成对环境权的保护

1.3.2 环境公益诉讼对于实现环境权的特殊作用

2.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研究

2.1 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实践对确立基本原则的借鉴意义

2.1.1 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

2.1.2 日本的环境公益诉讼

2.1.3 欧洲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

2.1.4 确定环境公益诉讼基本原则的依据

2.2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

2.2.1 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

2.2.2 强调公共参与并维护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

2.2.3 体现环境权生态属性的基本原则

2.3 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制度

2.3.1 程序性权利的主导性地位

2.3.2 开放性的主体制度

2.3.3 特殊的前置程序

2.3.4 诉讼范围受到立法限制

2.3.5 以禁止令为主的判决方式

3.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之路

3.1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需要解决的问题

3.1.1 确立程序性权利的法律地位

3.1.2 以立法的方式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和审理

3.2 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制度分析

3.2.1 关于主体资格分析

3.2.2 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分析

3.2.3 值得注意的几种诉讼情形

3.2.4 环境公益诉讼其他相关制度和程序设计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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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权是上世纪中期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产生的根本原因是资源的稀缺性、共有性,由于环境法律关系的改变,传统法律体系和理论无法完成对环境权的保护。
  鉴于实体性环境权利的匮乏,程序性环境权利在环境权的保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西方国家保护环境权的实践也证明了从程序性权利入手保障环境权的有效性。环境公益诉讼正是这样的实践结果。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权共有属性相契合,公益诉讼的预防性特征符合环境权的内在需求等,使环境公益诉讼成为环境权保护的最好方式。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制度围绕程序性权利的行使展开,其主体制度安排、特殊的前置程序、判决方式都自成特色。为更好的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当以保障人权、确保公益性、维护生态性为价值观来指导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原则的确立。
  我国环境权保护的状况不容乐观,环境权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都非常薄弱,环境保护意识非常差,急需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来保障环境权。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根据我国的法制状况,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需要从建立主体制度、规定可诉讼的范围入手,并建立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特殊的制度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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