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一) 《侵权责任法》中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确定标准的模糊性
(二) 《侵权责任法》与相关法律规则的关系协调问题
二、我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中的利益平衡
(一) 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中利益平衡的必要性
(二) 社会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
(三) 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三、国外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的立法模式比较
(一) 英美法系
1. 英国
2. 美国
3. 澳大利亚
(二) 大陆法系
1. 欧盟
2. 德国
3. 日本
(三) 两大法系立法模式的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四、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相应"数额的判定
(一) 数额确定的基本原则
1. 适当限制原则
2. 明确性原则
3. 个案分析原则
(二) 数额确定的考量因素
1. 构成要件的考量因素
2. 非构成要件的考量因素
(三) "相应"数额的具体标准
1. 数额判定的计算基准
2. 数额判定的上下限
(四) 对数额确定标准的规则设计
1. 数额法
2. 倍数法
3. 倍数法与上下限相结合
五、《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规则在适用上的关系协调
(一) 《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规则在适用上的差别
(二)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三) 《侵权责任法》与相关法律的地位关系
(四) 责任竞合时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