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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确定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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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一) 《侵权责任法》中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确定标准的模糊性

(二) 《侵权责任法》与相关法律规则的关系协调问题

二、我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中的利益平衡

(一) 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中利益平衡的必要性

(二) 社会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

(三) 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三、国外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的立法模式比较

(一) 英美法系

1. 英国

2. 美国

3. 澳大利亚

(二) 大陆法系

1. 欧盟

2. 德国

3. 日本

(三) 两大法系立法模式的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四、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相应"数额的判定

(一) 数额确定的基本原则

1. 适当限制原则

2. 明确性原则

3. 个案分析原则

(二) 数额确定的考量因素

1. 构成要件的考量因素

2. 非构成要件的考量因素

(三) "相应"数额的具体标准

1. 数额判定的计算基准

2. 数额判定的上下限

(四) 对数额确定标准的规则设计

1. 数额法

2. 倍数法

3. 倍数法与上下限相结合

五、《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规则在适用上的关系协调

(一) 《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规则在适用上的差别

(二)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三) 《侵权责任法》与相关法律的地位关系

(四) 责任竞合时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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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产品责任中是否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我国侵权责任领域的一个极富争议的话题。2009年12月26日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47条明确将“惩罚性赔偿”作为缺陷产品责任承担方式写入法条中,无疑是在立法层面对产品责任制度的极大完善和发展,也是与国际接轨、提高我国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重大立法举措。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效果的好坏,关键在于如何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遗憾的是《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对此给予明确的规范,而仅以“相应”的模糊表述规定之。如何确定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已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需要急迫解决的关键问题,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探讨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法。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首先对国内有关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梳理,进而提出实践中呕待解决的主要问题:一是《侵权责任法》中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确定标准的模糊性;二是《侵权责任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协调问题。整个论文将围绕这两个问题展开。第二部分笔者着重对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中的利益平衡问题进行讨论,重点从社会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生产者与消费者利益两个不同维度做了细致的理论剖析。第三部分主要对国外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的立法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在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相关立法进行制度比较的同时,具体分析了其对我国立法完善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是在二、三部分对理论和国外法律实践讨论的基础上,重点解决《侵权责任法》之“相应”数额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具体判定的问题,笔者分别从数额确定的基本原则、考量因素、具体标准和规则设计四个方面展开了较为详尽的论述。第五部分主要对法律规则的协调问题进行理论探讨,试图从相关法律适用条件的差异性分析入手,提出法律规则竞合时如何选择的基本思路与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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