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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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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 概述

(一)公安机关受案范围和侦查

(二)证据的概念与相关法律规定

二 侦查阶段容易出现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一)“到案经过”的制作不严谨

(二)刑事侦查中的若干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益问题

1.“无法通知”的规定不当之处

2.“指定地点的监视居住”的不当之处

3.刑讯逼供

三 维护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方法与措施

(一)完善“到案经过”的制作

(二)维护犯罪嫌疑人人身权益的措施

1.完善“无法通知”的规定

2.提高侦查人员素质

3.强化监督

(三)其他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方式

1.完善无罪推定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刑事司法制度

2.保障律师的作用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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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安机关承担着刑事诉讼案件侦查取证和对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重要职能,是刑事诉讼法重要的执行主体之一。经过长时间的摸索、经验的积累和实践的检验,我国公安机关的工作已经形成立案、侦查、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意见三项主要工作。侦查在刑诉法中的定义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阶段是公安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寻找事实真相的重要职能。
  文章第一部分概述,明确了公安机关的受案范围,为公安机关的工作内容做出了范围界定。为侦查阶段的公安机关与我国军事机关,其他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审判机关划清了组织界限。明确了证据的概念和法律规定,由于无法完全还原案件事实,故而需要用证据来明确,明确证据的意义对于维护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再者证据的概述与后文着重笔墨描述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紧紧相关,密不可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其保障程度直接取决于侦查人员,因此对侦查人员的素质有很大要求,对其监督也需进一步加强。
  文章第二部分介绍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形式,首先是非正式证据种类“到案经过”的说明,其次是无法通知的规定和指定地点的监视居住,也是本文重点篇幅描述的内容。
  文章第三部分是针对第二部分的解决措施,即维护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方法与措施,首先要进一步落实无罪推定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次有待于侦查人员素质的提高,包括完善选人用人制度、提高政治文化法律素养等等,最后强调了强化监督的重要性,完善我国的监督制度刻不容缓,对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特别注意,本文参照大量网络信息,引用网络信息的目的在于可能性的论证,比如马晓军事件,由于无公开报道,故而对其遭遇的引用,目的在于论证指定地点监视居住操作上的违法可能性,事件真实与否并非本文关注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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