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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招录行政诉讼案件的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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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公务员招录行为的可诉性分析

(一)公务员招录行为的性质

1.公务员招录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2.公务员招录行为是内部行政行为还是外部行政行为

(二)公务员招录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招考公告的可诉性分析

2.资格审查的可诉性分析

3.考试结果的可诉性分析

4.资格复查、考察、体检的可诉性分析

5.试用结果的可诉性分析

二、公务员招录案件中的司法审查权限分析

(一)现阶段法院在公务员招录案件中的审查权限

(二)存在的问题

1.考试公告等规范性文件直接影响考生权益时考生无法维权

2.公务员招考条件设置的合法性问题

三、公务员招录案件中的被告问题分析

(一)关于体检争议案件中的被告问题

(二)关于拟录用结果争议案件中的的被告问题

(三)关于党委组织部门不能作为被告的问题

四、公务员招录案件中的原告权益保护分析

(一)诉讼期间冻结争议岗位的录用工作

(二)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三)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四)判决责令被告公开考题、答案和评分标准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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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的目的在于用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法律的运行过程中,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缺一不可。在法治社会中,要做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就要保证有行之有效的救济程序来保证规则的实施。近年来,我国“公务员热”的社会现象持续存在。《公务员法》实施后,公务员考试也逐步规范化,但在其救济制度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尝试进行相关探讨。
  第一部分是“公务员招录案件的可诉性分析”。首先,对公务员招录行为的性质进行探讨,解析其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内部行政行为还是外部行政行为。其次,基于公务员招录行为的性质探讨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二部分是“公务员招录案件中的司法审查权限分析”。首先介绍法院在公务员招录案件中的审查权限,其次指出存在的相关问题,即考试公告等规范性文件直接影响考生权益时考生无法维权,以及招录条件设置的合法性问题。
  第三部分是“公务员招录案件中的被告问题分析”。通过广西刘家海案分析公务员招录案件中的被格问题,探讨招录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党委组织部门分别应在何种情况下作为被告。
  第四部分是“公务员招录案件中的原告权益保护分析”,提出法院在诉讼阶段切实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的基本思路。首先,诉讼期间冻结争议岗位的录用工作。其次,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再次,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最后,判决责令被告公开考题、答案和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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