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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危险驾驶罪的几个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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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前言

一、法条中关键词语的理解与认定

(一)如何界定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

(二)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

(三)竞逐型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

2.“情节恶劣”如何界定

二、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立案问题

(三)国外立案标准

(四)我国立案标准之改进

三、危险驾驶罪可能引发其他犯罪时的处置

(一)妨害公务罪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行贿、受贿罪

四、危险驾驶罪共犯问题

(一)共同驾驶的共犯

1.醉驾型共同驾驶

2.竞逐型共同驾驶

(二)驾驶者与非驾驶者的共犯问题

1.自愿醉驾

2.非自愿醉驾

3.不履行职责或法定义务

五、危险驾驶罪自首的认定

(一)自动投案问题

(二)如实供述问题

(三)特殊情形

2.为它事报警情形

4.逃跑后主动归案情形

六、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设置问题

(一)刑种、刑度设置的缺陷及其克服

(二)对多次危险驾驶行为立法处置的无奈及其克服

七、毒驾入刑的思考

(一)吸毒形势调查

(二)毒驾危害

(三)毒驾入罪理由

1.吸毒者越来越多

2.我国对毒驾的处罚较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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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增设危险驾驶罪以来,理论界、司法界就其犯罪构成及实务问题开始了热烈的讨论。本文立足基层实际工作,将重点放在司法实务对危险驾驶罪相关问题的认定上,力求为司法机关处理危险驾驶案件提供思路。文章认为,危险驾驶罪要求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这里的“道路”不仅包括日常可供车辆通行的马路,还应包括任何可以允许社会车辆任意通行地方的道路。此外由于我国尚未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性质定性,故我国各地在处理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醉驾时的态度有所不同,根据我国实践,暂不宜将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进行刑法评价。竞逐型危险驾驶行为不应仅依据车速,还应符合“情节恶劣”的情况。同时我国在认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时,依据的证据是驾驶者血液酒精含量,即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大于80mg/100ml驾车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如此单一的入罪标准并不科学合理,应建立更为完善的评价机制,介入其他测评标准,对醉驾者身体综合能力进行判断,从而判定其驾驶行为是否可能会威胁到公共安全。此外,危险驾驶罪常常会引发妨害公务、行贿、受贿等犯罪,如何处置也是本文讨论的问题。同时危险驾驶罪的共犯问题也是认定上的难点。最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了扩充,将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纳入危险驾驶罪,与实际驾驶者成为共犯,而危险驾驶罪共犯种类也是本文将介绍的重点。另外根据笔者实践工作经验,对危险驾驶罪中自首的认定及刑罚设置问题进行分析说明。最后,根据《2014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反映的数据及近来发生毒驾引发的悲剧,讨论毒驾入刑的可行性。

著录项

  • 作者

    高文东;

  • 作者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

  • 授予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
  • 学科 法律硕士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吴占英;
  • 年度 2015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危险; 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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