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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教学活动中患者知情同意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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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医疗教学活动中患者知情同意权保护的必要性

(一)我国既有规范关于医疗教学活动中患者权益保护的不足

1.有关临床教学的规范侧重行政管理,并未涉及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

2.有关患者知情同意权保护的规定侧重诊疗过程,并不针对医疗教学活动

(二)加强对医疗教学活动中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是各国法的共同趋势

1.关于医疗教学领域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国际或地区公约

2.关于医疗教学领域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国别实践

(三)患者知情同意权保护是医疗教学活动健康发展的保障

1.保护患者知情同意权可以提高患者的参与意愿,是医疗教学活动的保证

2.保护患者知情同意权体现了医学教育以人为本的价值

二、医疗教学活动中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界定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一般理论

1.知情同意权的历史渊源

2.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构成要素

3.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权利属性

(二)医疗教学活动中的患者知情同意权

1.告知的主体

2.同意权的权利主体

3.同意的方式

4.告知的内容

5.知情同意权与经济补偿

三、医疗教学活动中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民事责任承担

(一)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承担责任的性质

1.违约说

2.侵权说

3.违约和侵权竞合说

(二)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三)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

(四)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承担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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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因不满医院将其作为教学对象患者将医院诉至法院的报道常常见之于报端,医学界和法学界对如何平衡相关利益的也是众说纷纭。本文试图通过引入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来平衡患方和医方之间的矛盾。
  我国现有医疗教学规范中没有关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规定,而关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相关法律则侧重于诊疗过程和人体试验,没有涉及医疗教学活动。为了推进医疗教学活动的顺利健康开展,应当借鉴比较法和各国实践做法,在医疗教学活动中应当引入患者知情同意权,以平衡医院的教学需求和患者方的隐私保护。
  知情同意权较早出现于人体试验领域,美国法院将其引入诊疗实践领域。随后通过的《赫尔辛基宣言》和《里斯本病人条约》将知情同意权上升到法定的权利。知情同意权在权利属性上应当属于隐私权的范畴,而不属于自主权范畴。知情同意的一般构成要素包括信息披露、表意能力、充分理解、自愿、同意决定五个要素。医疗教学领域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有着其特殊性。在该领域,告知方式具有特殊性,告知方式是有口头与书面、同意与默示、概括与特定相结合。对于告知的内容则区别于一般的医疗诊断中患者知情同意权,本领域的告知内容主要围绕与教学内容相关的信息进行告知。应当允许通过经济补偿来平衡医患双方之间在该领域的矛盾冲突。
  在医疗教学领域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主要是承担过错的侵权责任,而对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说主要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要件。在责任的承担方式上则主要是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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