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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会与英国法律从业者的培养(15世纪中期到17世纪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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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摘要

绪论

一、选题缘由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基本概念界定

第一章 律师公会的兴起

第一节 普通法的发展与法律职业阶层的出现

第二节 四大律师公会与预备律师公会的兴起

第二章 律师公会的学徒制培养模式

第一节 律师公会的准入条件和人员构成

第二节 律师公会法律教育模式和方法

第三节 律师公会的“大学式”教育

第四节 律师公会学徒的从业流向

第三章 律师公会与大学法律从业者培养模式比较

第一节 律师公会学徒制法律教育的特征及其衰落

第二节 与大学法律从业者培养模式的比较——以牛津为例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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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欧洲大陆,大学长久以来被当作法律教育的基地,承担着绝大部分法律教育的任务,但是这种观念在英国并不适用。从中世纪晚期到近代早期,律师公会垄断了英国的法律职业教育,成为培养法律从业者的主要场所,并藉此享有英国“第三所大学”的美誉。律师公会发展出一套独特的学徒制教育模式,对英国15世纪中期至17世纪早期法律人才的培养居功至伟。
  本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
  绪论阐述本文选题缘由,梳理学界对近代以前律师公会的研究状况,翻译及界定本文所涉及的“律师公会”和“法律从业者”等基本概念。
  正文分为三个章节。第一章主要阐明律师公会兴起的历史背景以及四大律师公会和预备律师公会的概况。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对普通法的产生和发展有重要影响,统一的中央司法机构的确立则催生了英国中世纪法律职业阶层。律师公会产生于14世纪初,但当时尚未具备对法律从业者的培养教育职能。
  第二章为本文重点。15世纪中期至17世纪前期是律师公会进行法律教育的成熟期,形成了学徒制的法律从业者培养模式。本章主要阐述律师公会的准入条件和人员构成、法律教育模式和方法、“大学式”教育以及律师公会学徒的从业流向等四个方面。
  第三章采用比较法,在总结律师公会学徒制培养模式的主要特征及其后期衰落的基础上,通过对比同时期英国牛津大学的“学院制”法律从业者培养模式,分析二者在教育内容、培养目标等诸多方面的异同。
  结语总结全文,阐述笔者对15至17世纪英国法律从业者培养模式的认识以及本文对我国现代法律教育模式的借鉴意义。

著录项

  • 作者

    张欣;

  • 作者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

  • 授予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
  • 学科 世界史;地区国别史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孙立田;
  • 年度 2017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D956.1;
  • 关键词

    英国; 法律从业者; 律师公会; 培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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