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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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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民事诉讼电子数据概述

(一)电子数据的概念

(二)电子数据的特征

1.电子数据具有技术性

2.电子数据具有形式多样性

3.电子数据具有存在形式的无形性

4.电子数据具有很强的依赖性

5.电子数据具有精确复制的高保真性

6.电子数据具有稳定性

7.电子数据具有脆弱性

(三)电子数据的分类

(四)电子数据在我国法律中的新定位

二、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审查和判断的内容

(一)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法律依据

(二)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问题

(三)电子数据的证明力问题

1.以证据的真实性标准审查电子数据的证明力

2.以证据的关联性标准审查电子数据的证明力

3.以证据的可靠性标准审查电子数据的证明力

4.以证据的完整性标准审查电子数据的证明力

(四)电子数据审查判断的意义

三、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审查和判断的存在问题

(一)戚某和吴某离婚纠纷案分析及其存在的问题

1.案情介绍

2.案情分析及所存在的问题

(二)问题之归纳

1.缺乏系统具体的法律支持

2.缺乏鉴定电子数据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才

3.对电子数据的审查认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4.对电子数据的审查鉴定缺乏统一管理

四、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的完善设想

(一)立法上的完善设想

(二)司法实务中的完善设想

1.完善审判实务中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标准

2.建立辅助电子数据审查判断的独立鉴定体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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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现今这个“互联网+”的大数据时代,科学技术的极速发展提高了人们的社会生活质量,无论是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电子信息技术已经融入其中并为我们的衣食住行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超级体验和方便。与此同时,当我们的科学技术与法律碰撞之后,产生的法律纠纷也就越来越呈现出多样化的形态,“电子数据”由此也就应时代而生。然而,由于我国的电子数据立法起步较晚,发展也极其缓慢,我们的法律存在严重的滞后性。面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司法实务与现有的电子数据立法之间产生了极大的差距,这严重阻碍了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尽管这几年有关电子数据的立法发展有了很大的改善,但还是欠缺很多具体法律条文的支持,尤其是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问题,已经成为立法者和学者们共同迫切关注的问题。对此,笔者在研究、分析和借鉴国内外在该领域立法研究中的成果基础之上,再结合我国民事诉讼中相关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问题进行探讨,从而为构建电子数据法律制度尽微薄之力。
  文章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民事电子数据概述,涉及的是有关电子数据的基础性问题。主要介绍了它的概念、特征及常见的分类形式,并且在此基础之上结合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电子数据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进行了确定性的定位,论述了它作为“独立的新证据”存在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是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审查和判断的内容研究。主要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是简单阐述了我国目前有关电子数据审查判断的法律依据;其次是针对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问题,主要从其合法性方面进行了全面的阐述,因为证据能力通俗讲就是指经过法律同意,其证明材料具备诉讼定案依据的资格,即是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再次是针对电子数据的证明力问题,分别从它的真实性、关联性、可靠性和完整性这四个标准上进行了分析;最后对其审查判断的意义进行了简单阐述,对它的审查判断决定着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更影响着审判者对整个案件结果的审理。
  第三部分是在审判实务中电子数据所存在的审查判断问题探究。主要分为两大方面:首先是用一个案例来分析说明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电子数据存在的争议和问题;其次是对它在民事司法活动中所存在的审查判断问题进行归纳,笔者在此从宏观上集中进行了论述。
  第四部分是关于完善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的设想,这是本文所阐述的前述内容最终所要解决的事情。本部分与第三部分紧密衔接,针对当前电子数据相关法律的空缺及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提出了两点设想。首先是在立法上,主张完善我国现行的有关电子数据以及审查判断规则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提出构建多层次一体化的电子数据审查判断法律体系;其次是在司法实务上,提出有关电子数据审查判断标准的完善设想,同时笔者建议设立辅助电子数据审查判断的独立鉴定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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