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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控制权EPC模式下工程变更控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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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工程变更在EPC项目实施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而且EPC模式下合同的不完全性,使工程变更使项目处于难以控制的状态产生建设费用超支、难以按时完工等情况。研究学者表明权利具有应对潜在工程变化的能力,控制权的合理配置使得EPC项目在应对实施工作中产生的意外事件,使工程变更得以控制。但是在实践中却存在着工程变更控制权强弱的决策困境,即业主采用弱变更控制权,加大承包商产生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若采用强变更控制权则使得项目处理不确定事件的弹性变差。基于此,本文从合同承包人行为导致的合同履约效率的角度出发,探索工程变更条款的适度控制问题。本文主要包括以下研究内容: 首先,本文利用文献勾选法将工程变更解构为工程变更控制权和工程变更价款调整两部分。总结归纳出工程变更控制权类的条款包括工程变更的提出、工程变更事项和价款的审批、工程变更价款调整类条款合理化建议的审批和收益共享奖励系数。 其次,工程变更条款影响履约的实现路径。运用半结构化访谈和扎根理论,在EPC项目工程变更控制权条款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构建了履约效率指标,将承包商履约行为评价定量化。在此基础上构建了工程变更条款对合同履约效率影响的模型,最终发现:(1)强弱互补的工程变更条款可以提高合同的履约效率;(2)强控制权的工程变更条款可以降低承包商的机会主义行为,使承包商将机会主义行为变成字面履约行为,再通过激励转为完美履约行为;(3)放松工程价款相关的变更条款控制强度,使得承包商可以将字面履约转变向完美履约行为,从而提高合同的履约效率。 最后,依据不完全契约理论关于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的理论基础,本文提出外部治理主要从恢复项目管理铁三角、加强施工图后审、建立工程信息共享平台与变更评价体系、建立总承包各参建方服务信息评价体系等角度强化工程变更控制研究;内部治理主要从工程变更条款重构角度,设置强弱互补的工程变更控制权条款,辅之以合理的变更风险分担以在缔约阶段增加承包商公平感知,消除承包商的想产生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促使承包商主动弥补合同的漏洞,采取合作的态度提高合同的履约绩效。

著录项

  • 作者

    李淑敏;

  • 作者单位

    天津理工大学;

  • 授予单位 天津理工大学;
  • 学科 工业工程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尹贻林;
  • 年度 2019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控制权; EPC模式; 工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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