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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的侵占罪及其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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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文摘

英文文摘

前言

第一部分侵占罪的概念

第二部分我国侵占罪的历史发展

一、我国古代刑法中有关侵占犯罪的规定

二、我国近现代刑法中有关侵占犯罪的规定

三、新中国刑法有关侵占犯罪的规定

第三部分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一、侵占罪的客体

二、侵占罪的客观方面

三、侵占罪的主体

四、侵占罪的主观方面

第四部分认定侵占罪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侵占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二、侵占罪的既遂与未遂

第五部分侵占罪的告诉与处罚

一、侵占罪的告诉形式

二、侵占罪的处罚

第六部分我国侵占罪的立法完善

附录: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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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新刑法关于侵占罪的规定存在诸多的立法缺陷,使理论研究和实践中产生了较多分歧。为加强对此罪的预防和惩治,本文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结合中外刑法中关于该罪的立法规定以及我国的司法实践,对侵占罪进行研究探讨。 全文分为以下六个部分:一、侵占罪的概念。该部分对侵占罪概念的各种不同表述方式进行分析比较,明确了侵占罪的概念。二、我国侵占罪的历史发展。该部分结合我国古代、近现代和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刑法中有关侵占罪的立法,概述了侵占罪在我国的发展沿革。三、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该部分通过对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进行详尽的研究,指出侵占罪的客体为他人财物所有权,并着重就侵占罪的犯罪对象进行析,提出公共财物、法人财物、无形财物、不动产、种类物、违禁品、赃物及用于违法或者犯罪目的的财物都可以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中的“代为保管”不仅限于委托行为人保管自己财物的场合。遗失物、隐藏物和漂流物也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但遗弃物不是侵占罪的对象。就客观方面而言,包含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三个要件。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主观方面为故意,一般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间接故意,或出于其它的主观目的。四、认定侵占罪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该部分具体论述了侵占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以及有关侵占罪的既遂、未遂问题。五、侵占罪的告诉与处罚。该部分首先对侵占罪的告诉才处理问题进行了探讨,指出了其中的立法缺陷,然后对如何具体适用法律进行处罚做了论述。六、我国侵占罪的立法完善。该部分针对侵占罪立法中存在的缺陷,提出了若干立法建议,包括科学限定侵占罪的对象、对“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认定问题进一步明确、明确侵占罪数额和情节的认定标准、将单位规为侵占罪的主体、完善侵占罪法定刑的设置、修改“告诉才处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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