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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引言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后的调解工作
第一节 调解工作的利弊
2.1.1 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有关调解的法律规定
2.1.2 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3 调解工作的益处
第二节 新交法对调解的重新定位
2.2.1 取消了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
2.2.2 在调解过程中注意事项
第三节 调解移交法院所具备的优势
2.3.1 促进事故责任认定的专业化,维护行政执法的权威性
2.3.2 提高结案率,缩短办案周期,缓解警力紧张的矛盾
2.3.3 促进业务水平的提高,加强监督和制约并与国际司法的接轨
第四节 安全法实施后案件结案情况
2.4.1 和解方式结案率上升
2.4.2 移交法院案件相对增多
2.4.3 交管部门调解的效力对案件处理的影响
第三章 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应用
第一节 强制保险条例出台的背景
3.1.1 强制保险条例迟迟未出台而产生的分歧
3.1.2 强制保险条例的赔偿标准
第二节 交强险的立法过程与我国现行《立法法》的冲突
3.2.1 立法主体较长时间内怠于行使行政立法权,导致法律缺位
3.2.2 立法主体连环授权,行业协会事实上行使了立法权
3.2.3 下位法违背上位法立法原则,但得不到有效纠正
第三节 审判实务中的保险赔偿问题
3.3.1 交强险条例施行前的保险赔偿问题
3.3.2 保险公司在赔偿上引发的争议
第四章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管理体制
第一节 安全法施后救助管理体制的新情况
4.1.1 建立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体制的出发点
4.1.2 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运行情况
4.1.3 交通事故救助体制引发的问题
第二节 安全法中对医疗机构救助义务的规定
4.2.1 医疗机构承受的风险
4.2.2 新交法对医疗机构的要求
第三节 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救助体制的空缺
4.3.1 社会救助体制的发展趋势
4.3.2 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问题上的现状
4.3.3 设立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救济金制度的必要性
4.3.4 设立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司法救济金制度的资金来源
4.3.5 司法救济对象范围
第五章 交通事故认定
第一节 交通事故认定的现存意义
5.1.1 交通事故认定概述
5.1.2 交通事故定罪的法律依据
5.1.3 事故认定中责任的性质
第二节 事故认定中的弊端
5.2.1 责任认定缺乏具体标准,存在随意性
5.2.2 事故认定书容易成为具有权威性的证据在司法中使用
5.2.3 推定责任影响审判
第三节 事故认定对构罪的阻却性
5.3.1 事故认定的不易变更性
5.3.2 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肇事罪之间的关系
第四节 法院对事故认定作为证据的审查
5.4.1 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
5.4.2 证据力与证明力的关系
5.4.3 法院对事故认定的审查要慎重
第六章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节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况
6.1.1 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现状及不足
6.1.2 精神损失费的性质
6.1.3 精神损失费的功能
第二节 精神损失费与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的比较
6.2.1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义务主体
6.2.2 精神损失费与死亡赔偿金的辩析
6.2.3 精神损失费与伤残赔偿金的辨析
第三节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
6.3.1 对被害人科以刑罚不能完全使被害人得到精神上的慰籍
6.3.2 禁止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之诉,缺乏依据
6.3.3 对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建议
第七章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简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