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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兼议我国《保险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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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章 保险合同概述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

1.国内外理论界通常采取的保险合同分类

2.我国关于保险合同的分类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性质

1.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合约

2.保险合同是第三人利益的涉他合同

3.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4.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2.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第二章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

1.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

2.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

3.保险费交纳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的影响

第二节 当事人可以将交纳保险费约定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三章 保险责任的承担

第一节 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对保险责任的影响

第二节 保险费的交纳对保险责任的影响

第四章 保险利益

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1.保险利益的种类

2.保险利益的产生方式

3.保险利益的认定

4.保险利益的效力及归属

5.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1.保险利益的种类

2.保险利益产生的依据

3.保险利益的效力及归属

4.保险利益的转移与消灭

第五章 无效保险合同

第一节 无效保险合同的特征

1.违法性

2.有不履行性

3.无效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第二节 无效保险合同的种类

1.全部无效的保险合同和部分无效的保险合同

2.按照无效的原因划分的保险合同种类

第三节 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

第六章 我国《保险法》相关问题的修改建议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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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公民、法人)之间关于承担风险的一种民事协议,根据此协议来明确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保险法》规定了两类保险合同,即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根据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的区别,涉及到的当事人分别包括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一份完整的保险合同具有意思表示一致性、涉他性、双务性、有偿性等四个性质和最大称信合同、格式合同、射幸合同等三个主要特征。正确理解保险合同是否有效,除了把握其何时成立、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外,还应明确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无保险利益而签定的保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近年,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步伐逐步加大,随着外资保险公司抢滩登陆及新兴保险公司的诞生,保险市场竞争越发激烈,相伴出现了大量保险欺诈、保险违规现象,因此深入了解无效保险合同特征、产生的原因及方式行为是非常必要的。本文从保险合同的类别、性质、特征、成立与生效的关系、保险责任的承担、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的区别、无效保险合同等多个方面对保险合同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分析。同时笔者就目前《保险法》修改趋势并结合相关司法实践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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