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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法上的国际组织豁免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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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第一章 国际组织豁免问题概述

第一节 国际组织豁免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国际组织豁免与外交豁免的关系

第三节 国际组织豁免的理论依据

1.3.1 职能必要说

1.3.2 代表性说

1.3.3 公平受益说

第二章 有关国际组织豁免的条约法实践及评析

第一节 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条约法实践

2.1.1 联合国

2.1.2 联合国专门机构

第二节 欧洲联盟的条约法实践

2.3.1 欧洲联盟机构

2.3.2 欧洲联盟人员

2.3.3 代表团

第三节 其他类型国际组织的条约法实践

2.4.1 国际金融机构

2.4.2 国际经济与贸易组织

第四节 条约法中的豁免实践评析

第三章 有关国际组织豁免的司法裁判

第一节 针对国际组织机构本身的裁判

3.1.1 管辖豁免

3.1.2 会所和档案

3.1.3 通讯自由

第二节 针对国际组织人员和代表团的裁判

第四章 国际组织豁免权的习惯法规则辨析

第一节 国际组织机构本身的豁免

4.1.1 是否享有豁免权

4.1.2 豁免的范围

第二节 国际组织人员和代表团的豁免

结语——国际组织豁免法的未来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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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与国家豁免问题的成熟性相比,规范国际组织豁免的法律规则尚处于发展过程中,相关问题亟待明确化。明确国际组织在习惯法上的豁免规则,而不仅仅是基于条约享有豁免,具有重要意义。从广义上讲,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问题,不仅包括国际组织机构本身、国际组织官员、国际组织专家的特权与豁免,而且包括与国际组织行使积极与消极使节权有关的驻外使团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正如国际法院在大陆架案中所述:“国际习惯法的要素主要应在国家的实际行为和法律确信中寻找,这一点是不言自明的。”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的存在需要具备两个要素:即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要确立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相关国家实践必须具有实质上的一致性、广泛性和代表性。法律确信一般就包含在实践当中。条约和司法裁判作为国家实践的集中表现,可以作为习惯法存在的证明。
  本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对国际组织豁免的发展历程进行简要回顾,比较了国际组织豁免与外交豁免的区别,并着重阐述了国际组织豁免的理论基础——职能必要说。这是国家实践中赋予国际组织豁免的依据。国家赋予国际组织以豁免权,是为了保证国际组织正常有效地行使其职能。这解释了条约和司法裁判承认国际组织豁免权的原因。
  第二章以国家的条约法实践为切入点。通过分析联合国、欧盟和WTO等主要国际组织在豁免方面的条约规定可以发现,尽管这些条约规定的豁免具体内容差异比较显著,但均承认了国际组织的豁免权。
  第三章集中分析了有关国际组织豁免的司法裁判。为数众多的司法裁判也倾向于承认国际组织的豁免权。赋予国际组织豁免是国家在国际法上的义务这一点,已经被若干司法裁判所肯定。
  第四章是本文的核心。经过前两章的分析可以发现,无论是条约还是各国司法裁判都表明,国际组织应当并且在实际上享有豁免权。在二战以后,特别是绝大多数国家都接受了联合国宪章和特别机构特权与豁免公约,这促使了习惯法的形成。在豁免的地域范围上,习惯法的适用,要依在成员国还是非成员国境内而有区别;在豁免的具体内容上,由于各个组织行使的职能不同,因此不应当静态或抽象划定,而应根据职能必要的原则进行确定。但一般来说,档案文件不可侵犯,以及通讯自由这两类,是大多数国际组织所应当享有的。对于国际组织工作人员,则主要包括公务行为的豁免,以及税收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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