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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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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选题意义

1.1.1 问题的提出

1.1.2 选题意义

第二节 研究现状

1.2.1 外国学者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研究

1.2.2 中国学者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研究

第三节 基本思路与研究框架

1.3.1 基本思路

1.3.2 研究框架

第四节 研究中的创新点、难点与研究方法

1.4.1 研究中的创新点

1.4.2 研究中的难点

1.4.3 研究方法

第二章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内涵、必要性及作用

第一节 金融监管协调的内涵

第二节 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必要性

2.2.1 有利于化解金融混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矛盾

2.2.2 有助于避免监管冲突与监管空白

2.2.3 有助于改变监管者的信息劣势

2.2.4 有利于监管者的相互监督

第三节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主要作用

2.3.1 协调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

2.3.2 实现信息共享

2.3.3 降低监管成本

2.3.4 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

第三章 中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现状分析

第一节 中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产生的历史背景

3.1.1 “大一统”金融监管体制时期

3.1.2 “一行两会”金融监管体制时期

3.1.3 “一行三会”金融监管体制时期

第二节 山东省金融监管协调工作的开展

3.2.1 山东省金融机构概况

3.2.2 山东省金融监管协调工作的开展

第三节 中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存在的问题

3.3.1 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的矛盾日益突出

3.3.2 金融创新的发展导致监管冲突

3.3.3 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之间权责交叉

3.3.4 金融监管队伍综合素质不高

3.3.5 数据信息共享程度较低

3.3.6 基层监管资源浪费和监管空白并存

3.3.7 监管法规和监管依据不足

第四章 发达国家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经验和启示

第一节 发达国家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形成

第二节 发达国家和国际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4.2.1 美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4.2.2 英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4.2.3 德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4.2.4 国际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第三节 发达国家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第五章 中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改革与发展

第一节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可供选择的方案

5.1.1 政府主导协调模式

5.1.2 央行主导协调模式

5.1.3 政府—央行混合协调模式

第二节 中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设计

5.2.1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设计原则

5.2.2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内容

第三节 建立网络化金融监管协调组织体系

5.3.1 成立国务院领导的全国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

5.3.2 完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5.3.3 成立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小组

5.3.4 成立银行监管国际协调小组

第四节 强化央行在金融监管协调中的作用

5.4.1 强化央行在监管协调中的主导地位

5.4.2 依赖央行的监管资源

5.4.3 实现基层央行的机构优化和资源整合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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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业实现了前所未有的跨越式发展,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金融业是一个风险很大的行业,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这些风险,就会酿成大祸,危及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的结束,中国金融业面对开放的竞争环境和全新的竞争格局,金融创新加剧,金融风险也随之加大,尤其是综合经营的趋势在逐步深化,对金融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我国政府于2003年成立了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早期成立的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一起独立行使对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局面。同时,人民银行保留了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部分业务的检查监督权,从而我国形成了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1+3”式的金融监管新格局。
  这种监管格局是与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现实相适应的,各监管当局具有很大的独立性,具体行使行业监管职能。但在实践中,不同的监管主体会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对同一个或不同的监管对象设置具体目标,如果这些目标相互抵触,就会产生监管冲突。反之,对于一些跨行业、跨部门的金融创新产品由于各监管主体无法独立行使监管职能,则会出现推诿、扯皮等现象,严重时会产生监管空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指在政府有关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国内与国外之间建立一种机制,通过加强金融监管当局之间在监管信息交流、技术合作以及在决策行动上的协调一致性,避免制度不完备、信息不对称和行动不协调造成的监管漏洞,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维护金融安全的一种制度安排。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对化解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矛盾、避免监管冲突与监管空白、改变监管者的信息劣势、实现对监管者的再监督十分必要。
  我国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建设十分重视。《中国人民银行法》第9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第33章第四节明确指出:“建立健全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间以及同宏观调控部门的协调机制”。2004年6月,为了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提高监管效率,保证金融业高效稳健运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起草并通过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这种安排为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提供了便利。但总的来说,这些共识还仅仅处在原则性框架层面,具体的监管协调机制并没有完全建立,在对不同金融机构开展相同业务时,监管措施还存在不一致与不协调的地方。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建立仍然处于理论探讨和初级阶段,与国外相比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人民银行和三大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没有达到理想状况,尤其在基层监管协调机制非常缺乏,重复监管的现象相当普遍,监管信息不能共享,监管资源配置不合理,监管效率低下等问题仍然存在。
  本文结合山东省的特例,探讨了我国在金融监管协调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借鉴美、英、德等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建立高效运行的中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政策建议。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内涵、必要性及作用。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内涵着手,深入分析了世界各国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必要性,系统地阐述了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在维护金融稳定,提高监管效率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第二部分概述了中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产生的历史背景,并对金融监管现状进行分析。在历史背景方面,将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形成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大一统”金融监管体制时期(1948-1991年),二是“一行两会”金融监管体制时期(1992-2002年),三是“一行三会”金融监管体制时期(2003年至今)。在现状分析中,以山东省为特例,重点介绍了山东省金融概况、山东省金融监管协调工作的开展,并通过现实生活中几个案例深入分析了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部分以美国、英国、德国为代表,介绍了发达国家在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所采取的措施和办法,分析国外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经验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第四部分提出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发展思路。在协调模式上设计了三种方案:政府主导协调模式、央行主导协调模式和政府—央行混合协调模式。在协调内容上重点突出三方面:沟通协调机制、信息交流机制和检查协调机制。在组织机构设置上提出建立网络化的金融监管协调组织体系,包括成立国务院领导的全国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完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小组和成立银行监管国际协调小组等。最后,指出要充分利用中央银行完善的组织体系和充沛的监管资源,发挥中央银行在监管协调机制中的主导作用,同时对基层央行机构优化和资源整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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