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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农村城市化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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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天津滨海新区农村城市化中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农民群体与政府职能部门严重对立的法律问题

第二节 土地补偿费引发的法律问题

第三节 集体土地权属之争引发的法律问题

第四节 外地人员购置农民宅基地引发的法律问题

第五节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从事商品房开发引发的法律问题

第六节 “农转非”引发的法律问题

第七节 农村拆迁引发的法律问题

第二章 各种法律问题的原因分析

第一节 农民群体与政府职能部门严重对立的原因

第二节 土地补偿费引发的法律问题的原因

2.2.1 土地补偿费用所设定的标准不合理

2.2.2 土地补偿不能形成统一的标准的原因

第三节 集体土地权属之争引发的法律问题的原因

2.3.1 集体土地流失引发的法律问题的原因

2.3.2 对土地权属之争引发的法律问题的原因分析

第四节 外地人购置农民宅基地引发的法律问题的原因

第五节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从事商品房开发的法律问题的原因

第六节 “农转非”引发的法律问题的原因

2.6.1 “外嫁女”和在校生“农转非”问题

2.6.2 拒绝“农转非”的问题

第七节 农村拆迁引发的法律问题的原因

2.7.1 房价之争

2.7.2 向积之争和分尸之争

2.7.3 位置之争

2.7.4 质量之争

2.7.5 回迁之争

第三章 解决问题的一些建议

第一节 借鉴他国的农村城市化的成功经验

3.1.1 日本农村城市化的成功经验

3.1.2 印尼农村城市化的成功经验

第二节 建立农村建设用地流转制度

第三节 实施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

第四节 引导村委会发挥农民工会的维权作用

第五节 实施工业反哺农业和城市带动农村举措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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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农村城市化建设。1995年,法国发展经济学家佩鲁提出了“增长极理论”,指出通过能对临近地区产生强大辐射作用的“增长极”的优先增长,可以带动相邻地区的共同发展。2005年,天津滨海新区被正式列入国家发展规划,标志着天津滨海新区有望成为继深圳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之后中国经济的第三“增长极”。因此,天津滨海新区农村城市化具有特殊的时代意义。
   在滨海新区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受历史上我国城乡两元社会及现有法制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出现了诸如土地补偿费、土地权属、“农转非”、拆迁纠纷等法律问题。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农村城市化中政府部门忽略了土地作为资产的价值,没有考虑对农民承包经营权的补偿。解决这些问题的基本思路,一是借鉴他国的农村城市化的成功经验;二是建立天津滨海新区农村建设用地流转制度:三是实施滨海新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四是引导村委会发挥农民工会的维权作用,切实解决农民的教育、住房、就业、卫生、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民计民生问题;五是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先行先试优惠政策,形成工业反哺农业的特色模式,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搞好撤村并居工程建设,实现城乡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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