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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股权信托存在的税务问题及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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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信托业所特有的风险隔离和权益重置功能得到了市场的认可,其中股权信托将这一特点体现的尤为突出。股权信托近十年有较快发展,业务品种从员工持股信托、管理层收购信托到近年来颇受青睐的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收益权信托、私募股权信托等不断创新,而且在信托公司产品中占据较大比例。但目前我国税制没有考虑到信托业务的特点,针对股权信托涉及到的涉税环节,只能套用现有规定或靠信托公司对税法的理解来纳税,导致不该纳税的业务被要求纳税,实际应纳税业务被忽略。
  本文采用的研究路线是根据股权信托的特点,以股权信托活动中需经历的设立—存续—终止三大环节为逻辑主线,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运用信托原理,结合我国现有税种体系,分析股权信托当事人涉及的相应税种并针对信托业务特点发现目前税法存在的问题。信托税制的明显滞后,税目不清、重复征税等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股权信托业务的发展。为避免信托税制引入与固有法制发生剧烈冲突,同时又保持信托的本质,本文提出信托税制的建设要在现有税制基础上通过修正来完善。在借鉴他国信托税制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现行信托税制建立的原则及股权信托相关税法完善的建议。本文针对性地分析了股权信托税制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议,对于构建我国完整、有效的信托税制体系、从制度上保障我国信托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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