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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头竞争条件下的最优关税与研发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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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研究最优关税和研发政策问题。借助寡头竞争模型,论文从进口的角度,分析了最大收入关税和最佳福利关税的相对大小,以出口的视角,讨论了政府的最优研发政策。
  就最优关税而言,论文借助双寡头竞争模型,在考虑企业进入市场顺序的差异后发现:最大收入关税与最佳福利关税的相对大小取决于产品之间的关系和企业之间的效率差异。当产品是互补品时,最大收入关税总是大于最佳福利关税;当产品是替代品时,如果产品之间的替代程度越高,本国厂商生产成本越低,那么最佳福利关税大于最大收入关税的可能性越大。
  从产品质量角度分析的结果表明:如果本国生产低质量产品而进口高质量产品,那么,无论企业之间是进行Bertrand竞争还是Cournot竞争,倘若国外企业的效率较高,那么最大收入关税大于最佳福利关税;但若国外企业的效率较低,最大收入关税则小于最佳福利关税。此外,Cournot竞争条件下的最佳福利关税和最大收入关税分别高于Bertrand竞争条件下的最佳福利关税和最大收入关税。
  就政府的研发政策而言,借助Spencer and Brander(1983)第三国市场竞争模型,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了研究。
  首先,分别考察了两种市场结构下,即一个国家拥有一个企业而另一个国家拥有两个企业和两个国家均有两个企业时,企业的研发效率和产品的质量差异对一国研发政策的影响。从企业的研发效率来看,只拥有一个企业的国家,其最优研发政策总是补贴。拥有两个企业的国家的研发政策需要视另一个国家的企业数量而定,在另一个国家也可以实施研发政策,并且只有一个企业时,则随企业研发效率的逐步下降而分别采取补贴、不干预和征税;倘若另一个国家也拥有两个企业,则在企业效率较高(低)时补贴(征税)。
  从产品的质量差异来看,分别考察了如下三种情况,即:生产高质量产品的国家只有一个企业和生产低质量产品的国家拥有两个企业,生产高质量产品的国家拥有两个企业和生产低质量产品的国家只有一个企业以及生产高质量产品和生产低质量产品的国家均有两个企业时,一国的研发政策。研究结果显示:在两个国家均可以实施研发政策时,无论产品的质量如何,拥有一个企业的国家总是补贴。拥有两个企业的国家的研发政策则需要视另一个国家拥有的企业数量而定。如果另一国家只有一个企业,则在产品质量差异较大时进行征税,而在产品质量差异较小时不干预企业研发。如果另一国家也拥有两个企业,则在产品差异很小(大)时,补贴(征税);在产品差异较小时,生产低(高)质量产品的国家不干预(补贴);当产品差异较大时,生产低(高)质量产品的国家征税(不干预)。
  其次,借助双寡头竞争模型,从产品差异角度,考虑存在纵向控制时,受控制企业所在国的研发政策。无论产品的差异类型如何,在Cournot竞争情形下,如果产品差异较大,那么政府的最优研发政策为征税,如果产品差异较小,那么政府的最优研发政策为补贴。然而,在Bertrand竞争情形下,无论产品的差异情况如何,政府的最优研发政策总为征税。
  最后,分析了存在中间品贸易情形时,一国政府的最优研发政策。一方面,主要分析生产最终产品的一国拥有一个企业,而另一国拥有两个企业和两国均有两个企业时的研发政策。在考虑水平市场结构和产品差异后,发现当生产最终产品的两国均有两个企业时,无论市场竞争类型如何,若产品差异较大(小),则政府进行征税(补贴)。当生产最终产品的两国中,一国拥有两个企业,而另一国拥有一个企业时,若两国政府均可以实施研发政策,两国政府的研发政策则随产品的差异程度不同,而可能选择征税、不干预或补贴。
  另一方面,讨论了生产最终产品的国家各有一个企业的情形。从企业进入市场的先后顺序来看,仅有一国政府可以实施研发政策时,若产品的差异程度较大(小),那么政府的研发政策为征税(补贴)。而当考虑两国政府均可以实施研发政策时,随着产品的差异程度不同,一国的研发政策可以是补贴、征税,甚至是不干预企业的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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