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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核材料罪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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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摘要

绪论

第一章 走私核材料罪概述

一、核材料的界定

(一)核材料的功用

(二)核材料的定义

二、走私核材料罪的立法背景

(一)国际条约的促使

(二)国际核走私猖獗

(三)我国罪名渊源

三、走私核材料罪的概念与性质

(一)走私核材料罪的概念

(二)走私核材料罪的性质

四、国内外走私核材料罪的立法对比

(一)法典式立法

(二)单行刑法规定

(三)立法比较

第二章 走私核材料罪的构成要件

一、走私核材料罪的客体要件

(一)客体

(二)犯罪对象

二、走私核材料罪的客观要件

(一)违反海关法规

(二)逃避海关监管

(三)行为的具体形式

三、走私核材料罪的主体要件

四、走私核材料罪的主观要件

第三章 走私核材料罪的司法认定

一、罪与非罪

(一)对象的认定

(二)故意的认定

(三)“但书”的情形

二、此罪与彼罪

(一)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存储危险物质罪的区别

(二)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区别

三、一罪与数罪

(一)成立一罪的情形

(二)成立数罪的情形

四、共同犯罪

(一)片面共犯的认定

(二)放纵走私罪与走私共犯的认定

五、未完成形态

(一)犯罪预备

(二)犯罪既遂与未遂

(三)犯罪中止

第四章 走私核材料罪的立法完善建议

一、完善情节的具体规定

二、科学适用财产刑

三、关于本罪死刑的存废问题

(一)学界关于本罪死刑存废的观点

(二)保留死刑适用的建议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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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走私核材料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核材料进出国(边)境或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核材料,或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核材料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海关对核材料进出境的监管制度与社会的公共安全;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通关、绕关或间接走私的行为方式运输、携带、邮寄核材料;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已满16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在本罪的司法认定方面,通过理论与案例结合的研究形式,着重说明了:本罪罪与非罪的认定标准;本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存储危险物质罪和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区别;本罪成立一罪与数罪的具体情形;本罪片面共犯以及放纵走私罪与走私共犯的认定问题;本罪成立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以及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判定标准。最后,提出走私核材料罪的立法完善建议,包括完善情节的具体规定、科学地处理财产刑与自由刑之间的比例关系以及保留本罪死刑的适用,但死刑仅适用死缓即可,不必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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