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我国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及其效力运行问题研究
【6h】

我国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及其效力运行问题研究

代理获取

目录

封面

声明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目录

绪论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的动机和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案例获取的渠道及研究范围的界定

五、研究内容及创新之处

第一章 基本案情与争议焦点

一、基本案情介绍

二、 本案争议焦点及各方理由

第二章 本案中法院不应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一、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和特征

二、执行证书与公证债权文书的关系

三、债权文书的范围:抵押合同能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四、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审查问题

五、本案中法院应当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

第三章 本案中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的起诉

一、民事诉权的法律属性分析

二、强制执行公证后当事人的诉权问题

三、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具体含义

四、本案中法院对被裁定不予执行后的起诉应当受理

第四章 关于完善我国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建议

一、适当放宽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范围

二、细化法院审查的标准以减小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随意性

三、明确执行证书办理程序中债务人“无疑义”的确认标准

四、明确强制执行公证对诉权的排斥效果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展开▼

摘要

强制执行公证是公证证机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内容没有疑义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较为特殊的公证活动。强制执行公证满足了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来平等高效地解决民事纠纷的需求,满足了市场经济对交易安全的要求,满足了司法系统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减轻案件审理压力的需要,其优点是显而易见的。
  本文以案例为切入点,围绕案件中申请执行阶段法院对表述不明确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否予以执行和提起诉讼阶段法院对被裁定不予执行后提起的诉讼应否予以受理两个争议焦点,就强制执行公证实践中所涉及到的公证范围、法院审查程序、强制执行公证与当事人诉权关系、公证债权文书内容确有错误的具体含义等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本案中公证处《执行证书》的内容合法明确,法院应当予以执行,且受诉法院也应当保障债权人因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而应当拥有的司法救济权利。
  本文认为,从司法实践和经济发展需求来看,目前我国强制执行公证在范围上比较局限,应将抵押合同纳入到立法范围中来;在法院的审查程序上,缺乏明确细致的规范,应采取以形式审查为主,以实质审查为辅的标准;在强制执行公证与当事人诉权的关系上,立法规定过于笼统,应对起诉的情形予以细化并通过立法形式予以确认;在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具体含义问题上,各地法院理解存在分歧,应对其具体情形予以明确,以减小法院裁定的随意性。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