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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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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一)选题意义及背景

(二)主要研究内容

(三)创新之处

一、基本案情与争议焦点

(一)基本案情介绍与判决

(二)争议焦点分析

二、案例评析

(一)诉讼代理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承担标准

1、律师进行代理诉讼活动的性质

2、律师事务所承担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3、本案中 A 律师事务所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能够作为违约损害赔偿的标准

1、原告方未取得的债权属于预期可得利益

2、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必要性

3、预期可得利益的限制赔偿原则

4、本案中律师事务所应当赔偿当事人的预期可得利益

三、 思考与建议

(一)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承担责任的界限

(二)诉讼代理合同中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

1、约定法

2、差额法

3、估算法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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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律师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的发展,律师队伍也在不断的壮大,律师作为一种特殊职业、特殊身份,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律师事务所既是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之一,也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应当对律师进行妥善的领导和管理,在律师违法执业或执业错误时,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律师的执业行为能否归属于律师事务所,成为判断律师事务所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关键。在进行赔偿时,赔偿数额如何确定、预期可得利益能否作为赔偿的标准等问题目前法律法规对此也没有相对明确的规定,这些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官的判案都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本文针对这些问题,以因诉讼代理合同而引发的违约责任纠纷案件为例,围绕本案的两个争议焦点,通过讨论律师事务所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构成要件以及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等问题,对文中的案例进行深入的分析,从而得出自己的结论。最后基于对文中案例的分析对当前律师职务行为归纳出几点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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