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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民营化与金融安全:中国银行民营化改革的法律制度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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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及知识产权声明

1.序言

2.金融安全的相关理论

3.银行民营化对金融安全的影响

4.其他国家和地区银行民营化改革与相关立法经验考察

5.银行民营化下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建议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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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写作思路和研究方法随着我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银行体系中民间资本的比重越来越大,表现在国有银行中引进战略投资者,股份制银行的深入发展,民间贷款公司试点的启动,以及学术界和实践界呼声日上的民营银行的开放。银行民营化是大势所趋。但许多学者在呼吁开放银行市场时,大多将效率作为优先考虑,而忽略了银行民营化对金融安全的影响。在法学领域,专门探讨银行民营化下金融安全法律防范的文章并不多,且不系统,因此,本文旨在研究我国银行民营化对金融安全的影响,提出银行民营化改革的法律价值取向是安全优先,兼顾效率。在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银行民营化改革及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银行民营化下维护我国金融安全的法律制度建议。 本文主要采用了以下几种分析方法:规范分析方法,经济分析方法,实证方法,比较分析方法。 二、本文的结构安排和主要内容。本文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序言,在序言中简要介绍了我国银行民营化改革的背景及现状,提出要准确把握银行民营化的改革方向和进度,必须正确认识银行民营化对我国金融安全的影响,坚持法律制度优先战略,以安全优先、兼顾效率作为相关法律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在法律完善且有效执行的基础上逐步开放民营银行。 第一部分还对本文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首先界定本文所探讨的银行民营化是整个银行体系的民营化,即在银行体系中引入民间资本和海外资本,包括国有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国有资本和私人资本共同注资设立股份制银行以及全部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银行。对金融安全做出如下界定:金融安全应当包括实质和形式以及国内和国际层面,从实质层面看,金融安全应当是资金融通的安全,金融业与实体经济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从形式上看,金融安全应当是没有爆发金融危机或没有爆发金融危机的潜在可能。从国内层面来讲,一国的金融安全是金融在整体上的安全,而不是每一个金融机构的绝对安全。从国际层面看,金融安全是指一国能够保持金融主权,能够经受外国经济的冲击。金融安全既包括金融体系的安全(例如金融机构的安全、金融资产的安全等),也包括金融发展的安全。金融安全是动态发展的安全状态。 银行民营化问题在经济转轨的国家较为突出,这些国家在银行业改革前,对国内银行一般实行严格的管制,银行体系往往由几家国有银行行政垄断。因此要分析银行民营化对金融安全的影响,有必要探究这些国家对银行业实施管制的原因。银行业危机理论为国家对银行业实施管制提供了理论基础。本文在第二部分介绍了银行危机理论,主要介绍了三种危机理论,一是信息经济学的解释,认为银行危机是信息不对称的结果;第二种理论认为片面追求金融自由化将导致银行危机。第三种理论认为银行危机具有传染性。由于银行危机的存在,有必要对银行业进行管制,从逻辑和历史实证的角度提出银行管制的基本理念是安全理念。 第三部分首先分析了出现银行民营化浪潮的原因。一个是经济金融全球化下各国政府间制度竞争加剧的结果。另一个原因是政府安全监管理念的转变。以前认为控制金融机构数量才能维护金融安全。20世纪80年代后,许多国家开始注重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认为良好的资产质量才是金融安全的保障。因此监管重心向银行的审慎监管转变。银行民营化现象的出现还与金融自由化理论的研究有关。随后,结合我国实际,本文着重分析了银行民营化将对我国金融安全产生的影响。包括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最后提出,银行民营化改革,政府仍应当坚持安全优先理念,在此基础上兼顾效率。以此为指导构建我国的金融相关法律制度。在进行法律制度构建时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 因此,在第四部分着重考察了匈牙利、波兰、俄罗斯和我国台湾银行民营化的改革历程及相关的立法经验。得出如下结论:第一、银行民营化改革应当遵循安全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在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各项改革。第二、民营化改革应当循序渐进。俄罗斯的教训启示我们,爆发性的民营银行设立和公营银行民营化会瓦解审慎监管的基础。监管理念转变需要时间,监管制度运行的惯性也要求我们渐进的推进民营化变革。第三,银行民营化改革应当采用法律领先策略。这样可以为市场的参与方提供稳定的预期,避免市场投机行为的产生。这是顺利进行银行体系改革的前提。第四,准确定位市场经济中政府的职能。政府在银行体制改革过程中不是要弱化其职能,而是要对其职能进行调整,政府与银行的密切配合是银行体制改革有效进行的必要条件。政府应当将职能从为银行提供隐性担保转变为为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和良好运行提供法律规范与制度体系。 在考察其他国家和地区银行民营化改革及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本文第五章对我国银行民营化改革提出法律制度建议。1、完善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标准。本文提出应当科学的界定我国的银行进入标准,银行的进入程度应与实体经济的发展相适应。股权结构应当合理。为维护我国金融主权,有必要限制外国资本在我国银行业的比重。2、完善我国银行审慎监管体系。一.加快金融监管的法制化进程,推动金融监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二.监管应当以被监管银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为基础,检查应以非现场稽核为重点,结合现场检查。三.监管法律应当鼓励创新。最后,尽快拓宽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领域和渠道,加强国际协调合作。3、完善我国银行的市场退出机制。制定《银行并购法》和《银行破产法》。为维护银行改革中的金融安全,还必须完善其他相关法律制度。如适时建立存款保险体系,制定存款保险法。完善我国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尽快制定我国最后贷款人的操作规程。以及完善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度。 三、本文的贡献与不足。本文的主要贡献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从银行管制的角度提出银行民营化改革应当以安全作为优先价值,在此前提下兼顾效率。从而提出改革应当遵循循序渐进原则。并提出银行的改革应当法律先行。第二,梳理、比较了匈牙利、波兰、俄罗斯和我国台湾银行民营化改革的具体做法,尤其是对这些国家和地区如何在法律制度上维护金融安全进行了比较。总结出几点经验。尽管本人作了相当努力,但由于学识肤浅,时间有限,本文也存在很多不足,一是对金融安全的理解和探讨不够深入,银行民营化对我国金融安全的影响的分析有些粗糙。银行民营化下维护我国金融安全的各项法律制度建议需要更加深入的研究,有些建议还值得商榷。本文对外国经验的考察也有不足,如对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考察不够。对转轨经济国家银行民营化的最新进展关注不够等。这些都有待今后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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