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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混业趋势下我国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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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第一章金融监管组织结构概述

第二章金融监管组织结构演进过程及因素分析

第三章我国金融业组织及金融监管组织结构回顾、现状及分析

第四章构建我国现代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思考

参考文献

后记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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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金融自由化浪潮直接推动了金融机构从事混业经营,使传统金融机构的功能边界逐步模糊,金融结构及其运行机制日益复杂化,这对分散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带来了强烈的冲击。于是,80年代以后金融监管组织结构问题逐渐受到各国政府及理论界的重视。在实践中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监管组织结构与金融业经营体制之间存在着多种组合方式,如分业经营、分散监管;分业经营、综合监管;混业经营、分散监管;混业经营,综合监管等不同的组合。但是,组合不同,其监管的效果、监管的成本也是不一样的。比如,在分散的监管组织结构下,鼓励混业经营必然会形成大量的监管协调成本、监管的冲突和真空等问题,降低了金融监管效率,这也正是促使作者研究我国金融结构变更过程中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原因所在。 一、本文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界定了金融监管和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概念,并对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类型作了划分。本文所述的金融监管属狭义概念,即仅包括一国(地区)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作为金融监管的主体,代表社会公共利益,运用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去监管整个金融体系。而对于金融监管组织结构,本文认为其不等同于金融监管体制。从内容来看,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包括:金融监管理论体系、金融监管法律体系、金融监管组织结构、金融监管方法体系等,金融监管组织结构仅仅是金融监管体制的一个组成部份。对于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研究,主要是探讨一国金融监管体系在特定的金融环境中,以何种组织结构来实现监管成本最低、效果最好,达到金融监管的最优化。 (二)在对混业经营概念和发展趋势分析的基础上,本文从理论与实践两个角度,用比较与实证的研究方法分析金融综合监管组织结构。首先,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混业趋势下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两大思想流派的观点进行了梳理:支持综合监管的一方认为,综合的监管组织结构有利于对金融混业集团的监管、在监管中保持中立性和灵活性、有可观的监管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能够有效集中和利用人才资源。而反对方则以综合监管组织多元化的监管目标模糊了其监管职责、可能形成监管垄断导致监管无效率、范围不经济、外部冲突内部化及不可预测性风险等原因反对建立综合的监管组织结构。可见,在理论上没有充足的理由认为综合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一定更适合金融混业的大环境。但作者又从实证的角度分析了世界有关国家监管组织结构的概况,发现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不断发展,维持完全分散的监管组织结构的国家在数目上呈现出减少趋势,各国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正向综合的监管组织结构模式过渡。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促使作者试图从金融监管组织结构演进过程中寻找其核心影响因素。 (三)分析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演进过程及其影响因素。从历史上看,金融监管经历了“放松——管制——放松”这样一个发展的过程。相应地,监管组织结构也经历了“综合——分散——综合”的演进。但是在当今金融混业背景下出现的现代综合监管组织结构不是对早期综合监管组织结构的简单回归,也不是对分散监管组织结构的全面否认和摒弃,而是针对金融环境做出的适合于效率要求的调整,是“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具体体现,是监管组织结构前进发展的结果。虽然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结构演进过程大体相近,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同一时期在不同国家和同一国家不同发展阶段也呈现出不同的模式选抒,如同在金融混业经营体制下,美国采用伞型监管+功能性监管的模式,而英国则采用完全的综合监管模式。在对诸多影响因素的分析中,本文得出:应对金融业组织结构的变化所带来的挑战是选择建立综合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首要因素。 (四)我国金融业组织及监管组织结构的状况。近几年来中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金融全球化和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更加明朗。在中国加入WTO之后,越来越多的中国金融机构高层人士认识到在开放式经济中,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关系,不是孰优孰劣的比较,而是分业经营必然为混业经营所替代的问题。当金融业完全开放后,低效率的分业经营体制显然无法在竞争中战胜国外同行,这将很快逼着我们改革现行的分业经营体制,建立金融混业经营体制。这个过程是个渐进但迅速的过程,在这之中,综合监管组织结构是其必然选择。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在我国存在金融全球化与金融混业对综合监管的客观要求,但由于国内金融开放和混业的广度与深度不够,从而决定了短期内综合金融监管组织结构在我国还缺乏稳固的基础。 (五)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改革不是一个突然转变的过程。一方面,短期内综合金融监管组织结构在我国还缺乏稳固的基础,不能一蹴而就。另一方面,虽然其它国家有许多好的监管组织体系,但是我们不能照抄照搬,因为“好的体系”也并不恒等于“有用的体系”。我们应该从我国国情出发,综合考虑,不要急于从分散的监管组织结构向综合监管组织结构过渡,而是应按照建立综合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为目标,对现在分散的监管组织结构分阶段进行重新整合,以改变监管信息难以集中、监管能力分散、监管重叠与监管缺位并存、监管资源浪费的情况,分阶段建立起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使之既能满足混业经营以后金融业发展对于监管体制的基本要求,同时也能适应现阶段分业经营对监管的要求。当时机成熟的时候,顺理成章地建立统一的综合监管模式。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提出了一个循序渐进、由低级到高级、由浅入深的发展框架。 二、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逻辑结构:当前,国际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已经是大势所趋,在这样的国际环境中,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必然不能脱离国际形势,金融业经营体制必然发生转变,那么我国金融监管组织结构应该如何应对变化呢?虽然理论界对综合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褒贬不一,但是作者认为探究是否建立综合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重点,不应是讨论这种组织结构建立后会有什么优势、劣势,而应该着重研究是什么因素导致了这种组织结构的建立,现实金融环境中这种因素又是否存在。本文通过对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演进分析得出了其核心影响因素:金融业组织结构的变化。目前,我国金融业已经向混业经营方向转变,但其开放和混业的广度与深度还不够,这为改革现有分散的监管组织结构建立综合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提供了宝贵的时间,对此本文提出了我国金融监管组织结构未来的发展框架。 (二)概念界定: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非常多,但对于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范畴和分类类型界定还不统一,在本文中笔者对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范畴和类型作了清晰的界定。认为金融监管组织结构仅仅是金融监管体制的一个组成部份。从监管范围来划分,大体可以把金融监管组织结构归结为两个基本类别,即综合的监管组织结构和分散的监管组织结构。本文对金融监管组织结构所给出的定义是:一国金融监管主体体系的构成及各组成部分的职责分工、目标安排和协调运作的状态或模式。认为对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研究,主要是探讨一国金融监管体系在特定的金融环境中,以何种组织结构来实现监管成本最低、效果最好,达到金融监管的最优化。 (三)核心因素的分析。本文将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演进因素归纳为六种:经济金融的发展及监管理念的转变、金融业组织结构的变化、金融监管的成本、与中央银行的关系、金融监管组织的独立性及环境因素。通过理论和实证的分析得出,应对金融业组织结构的变化所带来的挑战是选择建立综合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首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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