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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银行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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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章民营银行道德风险的特殊类型及其成因分析

第二章防范民营银行道德风险:俄罗斯的经验及其启示

第三章完善我国民营银行道德风险法律防范机制的对策和建议

参考文献

后记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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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几年来,金融业的道德风险及其危害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虽然我国没有卷入亚洲金融危机,也没有发生类似俄罗斯银行业危机,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金融系统不存在引发金融危机的道德风险问题。恰恰相反,我国金融业存在的道德风险比东南亚和俄罗斯更大。在加入WTO后,我国银行体系将逐步全面开放,我国商业银行将失去政府的保护,银行业的竞争将日益激烈。我国银行业道德风险在近几年有逐渐显现的迹象。 目前,我国民营银行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政府和银行监管当局明确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机构,使得我国金融业存在大量的民营银行成为必然趋势。但是国内外实践证明,民营银行存在巨大的道德风险因素。如何消除民营银行的道德风险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业向民间资本开放以及对民营银行进行监管的关键性问题。本文试图在借鉴国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从法律的角度对如何防范民营银行在设立和运行过程中的道德风险提出自己的一些想法。 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探讨了我国民营银行存在的特殊道德风险,第二章主要进行了民营银行道德风险的成因分析;第三章阐述了俄罗斯在开放民营银行过程中出现的道德风险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第四章主要是完善我国民营银行道德风险法律防范机制的对策和建议。 关于民营银行的概念,笔者认为民营银行是指银行的产权为民间所有,由经理层独立自主经营,以盈利为目的,资产的所有者享有对净利润的分配权,这样的银行就是“民营银行”。关于道德风险的研究在经济学领域最完备,该领域比较典型的是将道德风险定义为: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本文的写作是在上述两个定义的基础上展开的。 市场中道德风险是普遍存在的,民营银行有属于自身特殊的道德风险。从国内外实践来看,我国民营银行的道德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市场准入中的道德风险、民营银行经理人的道德风险和存款保险制度带来的道德风险。需要说明的是,民营银行还存在与其他银行共有的道德风险,但本文着重研究民营银行特有的道德风险。本文在指出民营银行存在三类特有道德风险的同时,对每类道德风险的成因作了深入分析。 民营银行在市场准入中道德风险的产生源于两个原因:第一、设立银行的审批机构(即银监会)和民营银行的发起者(即民营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监管当局较难掌握民营企业开办银行的真实动机,很容易出现审核方面的偏差。其次,民营企业投资设立民营银行的动机存在多元化。上述两个因素的结合使民营银行在市场准入中存在道德风险成为必然。因此,如果不把好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关,势必产生大量道德风险行为,最终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 民营银行经理人的道德风险根源于银行的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分离所导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经理人代理所有者经营银行,双方在有关的经营问题上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所有者一方不能完全了解和掌握应当或需要知道的信息。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决定了所有者与经理人之间必然存在道德风险的问题。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既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民营银行发展的必要配套措施。但国外的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会带来投保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第一、银行可能抛开存款人的利益不顾,去从事高风险投资。第二、迫使经理人投资于高风险行业和项目以获得巨大利润,一旦失败,由于股东对银行责任的“有限性”,他们所承担的最高损失额为其投入的资本金,其余损失均可以转嫁给存款保险公司,这将使民营银行产生巨大的冒险冲动。 本文还阐述了民营银行道德风险法律防范机制的理论基础,深入探究了民营银行道德风险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的深层次原因: 从宏观来看,我国民营银行道德风险主要源于法律制度的缺失和我国传统文化的不足。目前,我国关于民营银行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健全,民营银行能够利用法律制度的空白或者灰色地带从事违背道德的活动,并可以轻易逃避法律的制裁,这就导致民营银行从事道德风险行为的预期活动成本极低,正因为这种低成本、高收益的利益驱动机制的存在,助长了民营银行参与道德风险的活动。因此,制度的完善是抑制道德风险危害的必然途径。我国传统儒家文化缺乏与现代市场经济相匹配的道德规范和法治精神。另外,由于权力、人情等原因,法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软化现象。因此,在外部作用和内部觉醒作用不力的情况下,极易产生道德风险。 从微观来看,道德风险根源于人性的功利主义及其有限理性、信息的非对称性和我国特殊的不完全合同。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个人和企业都普遍存在着自利主义倾向。而道德风险的发生正是源自于主体的这种“自利主义”。人们在经济生活中的这种机会主义的动机和行为,构成了道德风险的主观动因。而信息的不对称会导致民营银行的经理人与银行股东之间产生的两种行为:在聘任经理人之前发生隐瞒信息的逆向选择行为和在聘任之后发生的隐蔽行为的道德风险。而“我国特殊的不完全合同”是指我国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问题很多是由于权利和责任不对等造成的明目张胆行为,即当事人敢于在行为完全透明的情况下把主要责任推给无辜的一方。导致合同行为主体严重的道德风险行为,使合同双方面临极大的道德风险。针对这个特殊状况,本文在对策中提出了加重法律对该种道德风险行为的惩罚,使违约主体预期活动成本极高的情况下,放弃违法违约行为。 本文还对与我国同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俄罗斯在开放民营银行的过程中出现的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进行了实证分析。分析表明必须对民营银行实施从市场准入、到日常运营,再到市场退出等一系列监管,否则极易产生道德风险行为,危及金融业的安全。 在全面分析我国民营银行道德风险的基础上,本文第四章对完善我国民营银行道德风险法律防范机制的对策和建议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文认为防范民营银行道德风险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必须进行全方位的治理才会产生效果。第一,要构建防范民营银行道德风险的外部环境。它包括完善相关的金融法律和政策、处理好银行与政府关系、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和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第二,建立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制度。它包括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制度和民营银行股东的准入制度两个方面。在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制度中本文着重阐述了如何防范民营银行出现因股权过度分散或者股权过度集中而产生道德风险。第三,完善民营银行内部治理结构,这是抑制民营银行道德风险的关键,其核心是健全董事会制度,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加强对经理层的监督以及强化监事会的监督功能。第四,完善民营银行运营监管和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它包括加强民营银行审慎监管,整顿会计师事务所,健全内控制度和完善银行信息披露机制。

著录项

  • 作者

    沈飞;

  • 作者单位

    西南财经大学;

  • 授予单位 西南财经大学;
  • 学科 经济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岳彩申;
  • 年度 2006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银行法;
  • 关键词

    民营银行; 道德风险; 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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