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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的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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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章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理论与立法实践

第一节国有独资公司及其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含义

一、国有独资公司概念及本质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点

第二节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理论基础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

二、一人公司的理论

第三节《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立法规定

第二章改制的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对公司制的异化

第一节改制的国有独资公司异化的概述

第二节改制的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异化的表现形式

一、公司股东的单一化和特殊化

二、公司主体性的弱化

三、公司的政府机关化

四、公司机关的虚无化

五、社会组织的公司机关化

六、董事长、经理专政和管理腐败

第三节改制的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异化的本质

第四节改制的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异化的危害

第三章改制的国有独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之完善

第一节完善改制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制度

一、理清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关系

二、明确规定股东权限,建立产权代表制度

第二节完善改制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制度

一、董事会制度是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的重点

二、建立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外部董事制度

三、进一步规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设立

四、防止董事长或经理专权

五、理顺党组织、工会组织与董事会的关系

第三节完善改制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制度

一、外派监事制度的利弊分析

二、建立健全内部监事会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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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有独资的公司形式是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一种既特殊又重要的公司形态。由于它是《公司法》专门针对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企业而作的一种制度创新,其产权形式具有特殊性,在法人治理结构上还有不完善,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的地方需要理论和实践来补充和发展;并且改制的国有独资公司来自于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旧的企业组织和运行模式在转制过程中严重制约着新的法人治理结构的产生和运作。使改制的国有独资公司成为对公司制的异化,没有实现我们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初衷——促进国有企业效益提高,而且不利于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所以完善改制的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当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本文密切结合改制的国有独资公司异化这一实践难题,对起步不久的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进行了一些大胆的超前的探讨,不仅具有理论探索意义,也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本文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如何完善国有独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探讨: 第一章概述国有独资公司的一般理论及立法实践。 阐明国有独资公司的基本含义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理论基础——公司法人治理理论和一人公司理论。指出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在一人公司理论的基础上嫁接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针对性创设的一种公司制度。指出由于国有独资公司在产权设计上存在不符合产权多元的公司治理原则的天然缺陷,将对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诸多法律问题产生深远影响。 第二章从公司制异化问题入手,主要分析了改制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如何异化了公司制。阐明改制的国有独资公司异化的本质及改制的国有独资公司异化的严重危害。 改制的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异化表现为:公司股东的单一化和特殊化;公司主体性的弱化;公司的政府机关化;公司机关的虚无化;社会组织的公司机关化以及董事长,经理专政和管理腐败这几个方面,其异化的本质是公司内部权力制约机制失衡,这使我们想通过建立现代最先进的公司内部分权制衡的治理模式,为这部分国有企业带来活力的设想没有实现,而且不利于我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第三章结合改制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实践问题和实践需要,分别从完善股东制度,董事会制度和监事会制度三方面对如何完善改制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作了详细的探讨。 鉴于国有独资公司没有股东会,只有一个股东且是特殊的国家法人股东的情况,有必要明确规范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国有独资公司三者的法律关系;明确规定股东权限,并且建立产权代表制度,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先派出产权代表,行使国有股东职权,在此基础上再产生董事会,以克服国有独资公司产权单一,没有股东会的弊端。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分享了部分股东会职权,成为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为了保障董事会作用充分有效,一方面,董事会的人员构成及产生程序应有更科学细致的规定,同时建立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外部董事制度;另一方面,强化董事会的集体职能和分设董事长与总经理以防止董事长或经理专权并且还要理顺党组织,工会组织与董事会的关系。 国有独资公司一直以来采取的外派监事或外派监事会的监督制度是不符合公司内部机构制衡原则的,国有独资公司必须采取内设监事会方式。内部监事会主体应由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债权人监事三个方面组成。为了在制度上更好地保障监事会,监事尽职公正地履行职责,应该赋予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相应的人事任免权,一般的代表权和诉讼代表权,在保证监事会独立的基础上,完善监事会的工作程序,强化对监事会失职责任的追究;还应对监事成员的资格,身份和专业能力等方面以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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