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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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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标准:比较法的考察

1.1主观标准

1.1.1主观标准起算形式

1.1.2受害人(权利人)对权利受侵害的认知内涵

1.1.3消极认知及归责

1.1.4时效期间起算的举证责任分配

1.2客观标准

1.2.1客观标准起算形式

1.2.2采客观标准之时效起算举证责任由受害人或权利人承担

1.3小结

2.我国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实践:现实的考察

2.1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司法实践

2.2我国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理论

2.2.1理论界有关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起算规则的两种模式

2.2.2两种模式设置的理由及其异同

2.3小结

3.我国未来立法的选择:立法建议

3.1现行法存在的问题

3.1.1现行法关于时效起算规定不明确

3.1.2诉讼时效起算严重地突显出设计上的非科学性

3.2关于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起算规则设计的立法思考

3.2.1模式的选择

3.2.2对身体受到伤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效起算采列举方式加以规定

参考文献

后记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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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侵权案件历来是仅次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一个主要案件类型。而在侵权案件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又居突出的地位。但我国现行法对此的规定较为简略,特别是在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规定上模糊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司法实务中出现了适用起算规则混乱、不统一,甚至相互矛盾等不利于公民权利保护,有损国家法律权威的现象。理论界对此也进行了研究,但就起算规则的内容,更多是重复现行司法解释的条文,因此,对司法实务的指导意义并未突显出来。 本文以两大法系就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起算规定作为比较考察对象,分析了采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在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适用。通过实证分析我国司法实务中采用现行起算规则判令案件存在的弊端,详细的阐述了有关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起算的理论,并就其不足之处提出了质疑。 为了改变目前这种起算标准混乱,起算规则设置非科学的现状,本文通过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在设计我国未来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则时,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1、摒弃现行法短效(1年)单一主观标准起算模式,采主观起算标准配以短效(3年),辅以客观起算标准配以长效(20年),综合起算标准,双重期间设置模式作为我国未来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模式。 2、摒弃现行法按伤害形式要件分类起算模式,即显性伤害,从受伤之日起算;隐形伤害,从确诊之日起算。采按伤害的实质要件(即伤害所引起的不利改变损害后果),即一般伤害,从受伤之日起算,残疾从请求权实际发生或应当发生之日起计算。 3、采用列举方式,完善和填补现行规定的不足,即潜在损害自损害被发现之日或者病情被总体确定之日起计算。而对持续性的人身损害,则自损害源终结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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