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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官薪酬制度变迁之考察——兼论法官薪酬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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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导论

1.1 问题的提出

1.2 有关法官薪酬制度的文献综述

1.3 本文的框架思路

2.法官薪酬制度的对比分析

2.1 法官薪酬制度的历史考察

2.1.1 民国时期法官薪酬制度

2.1.2 90年代之后我国法官薪酬制度

2.2 民国法官薪酬与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法官薪酬的比较分析

2.3 小结

3.法官获取较高薪酬的路径分析

3.1 法官结构等级化与法官薪酬

3.2 “法院块块管理”与法官薪酬

3.3 法官辞职

4.员额制、终身责任制下的法官

4.1 员额制、终身责任制概述

4.2 “员额制”与“终身责任制”下的成本分析

4.2.1 事前成本

4.2.2 “终身责任制”影响下的事后成本

4.3 员额制、终身责任制对法官薪酬的要求

5.法官需要什么样的薪酬制度?

5.1 已有经验及其不足

5.2 法官薪酬制度改革的法理分析

5.3 法官薪酬制度的应然方向

5.3.1 法官薪酬的分配制度

5.3.2 法官薪酬的构成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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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就其发展路径而言,法官薪酬制度与司法独立一样充满着坎坷和阻碍。自清末修律我国最初制定出西方现代意义上的法官薪酬制度以来,我国法官薪酬制度的发展路径一直是行政等级化的制度性规定与去行政等级化的理念性倡导的博弈下的结果。由于传统的行政等级化思想影响至深,所以导致我国法官薪酬制度的发展路径一直没有体现出司法所应有的独立性,也没有体现出对法官的激励。这种行政等级化的发展轨迹,影响了法官对于其工作策略的选择,这就导致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做出的审判策略可能并不是基于对案件事实本身的判断,也不是基于对法条本身的适用,而可能是出于对自己利益的考量——即怎样才能通过案件的审理达到行政职级的晋升,从而获得更高的薪酬。
  通过调查发现,在我国当前的制度环境下,法官获得较高薪酬的途径有三种,分别是晋升行政级别、调往经济更发达地区、辞职转而从事其他薪酬更高的工作。在我国,法官有两种途径可以达到行政职级的晋升,即通过绩效考核指标或者法院内部的行政性调动,然而,这两种途径都或多或少的会影响法官的行为策略,甚至损害司法的独立。法官从经济欠发达地区到经济发达地区,背后的影响是经济落后地区的司法资源得不到保障,从而导致这些地区的案件的公正审判得不到保障。法官的辞职,尤其是优秀法官的辞职,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整体的司法水平。重要的是司法的独立、公正的审判、良好的司法水准又是我们之所以进行改革的原因。“员额制”所决定的能够成为员额法官的人必然都是优秀的,至少在措施实施之前的初衷是为了选任更为优秀的法官。众所周知,要成为一个优秀的法官就必须要拥有优秀的品质和熟练的专业技能,而这些都需要前期付出大量的成本(包括精神成本和物质成本)。“员额制”使得成为法官的事前成本提高,终身责任制的存在就使得法官的事后成本变高。在成本双重提高的情况下,法官如果无法获得与之相对应的收入,那么无疑会加速法官的离职。
  前述的这些状况,就要求在法官薪酬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不仅仅要从整体上提升法官工资的数额,而更应该从多方面入手。为避免行政等级化所带来的弊端,所以可以适度缩小各级法官薪酬上的差距;为弥补园地域经济差异而导致法官薪酬的差额,所以一方面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法官薪酬标准,另一方面可适度的进行一些补偿。而最好的办法也不是一次性大幅度的加薪,而是要根据经济的发展状况、货币的通货膨胀率来有规律的按期加薪。最后,或许应把法官薪酬分成基本工资(包括津贴)、福利、保险等三个层级,如果在特定时间段不能给法官增加基本工资的,或许可以从福利、保险等方面入手,以期能确保法官无后顾之忧,从而确保审判的独立。

著录项

  • 作者

    贺礼琳;

  • 作者单位

    西南财经大学;

  • 授予单位 西南财经大学;
  • 学科 法律(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王卓宇;
  • 年度 2016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法院;
  • 关键词

    法官; 薪酬制度; 成本控制; 层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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