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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C2C电子商务征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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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1 引言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2国内外研究综述

1.3研究内容及方法

2 我国C2C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2.1 C2C电子商务理论概述

2.2我国C2C电子商务发展概况

2.3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难点

3 对我国C2C电子商务征税的必要性分析

3.1理论分析:征税的理由

3.2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要求

3.3维护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

3.4规范C2C电子商务市场的要求

4 对我国C2C电子商务征税的可行性分析

4.1法律上的可行性

4.2经济上的可行性

4.3技术上的可行性

4.4征税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5 完善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政策建议

5.1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设想

5.2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建议

6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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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以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截至2015年12月,我国电子商务零售市场交易额达到3.83万亿元,带动相关就业人数超过2000万人,网络购物用户数量也持续快速增长,达到了4.6亿人。毋庸置疑,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支持国民经济增长的战略新兴产业之一。其中,B2B、B2C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都在税务机关和工商部门的监督管理之下,而C2C电子商务则成为了税收与监管的“法外之地”,偷税漏税、假货泛滥、商品质量差、隐私信息泄漏及网络诈骗等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妥善解决,甚至愈演愈烈,严重影响了 C2C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对C2C电子商务征税及加强监管的提案多次在两会上被提出,都引起巨大争议。新修订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已提交人大审议,有望于2017年出台,但仍未明确对 C2C电子商务征税。那么,对我国C2C电子商务征税是否必要?如果必要,又是否可行呢?
  本文首先明确了C2C电子商务的相关概念和特征,并从我国C2C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出发,指出由于纳税主体身份、课税对象和纳税地点难以确定,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手段不足,税务稽查机制不完善,以及利益相关各方就征税难以达成共识等,使得我国目前仍未明确对C2C电子商务征税。接着,立足于经典税收理论,强调了C2C电子商务与实体商务同样享受了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理当履行同样的纳税义务。在此基础上,采用不同方法测算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流失规模,证实应对其征税以堵住税收漏洞;通过分析C2C电子商务对实体零售的冲击,指出C2C电子商务不合理的税收优势对实体零售和B2C电子商务都是不公平的,对不同规模的C2C电子商务经营者也是不公平的;而C2C电子商务市场的种种乱象,亦需要借助征税进行监管与引导。综上得出结论:对我国C2C电子商务征税是必要的。
  在此前提下,文章继续从法律、经济和技术三个角度论述了对我国 C2C电子商务征税的可行性。提出在现有的法律政策和即将出台的《电子商务法》的配合下,可以满足对C2C电子商务征税的法律要求;而C2C电子商务的持续扩张的经济规模,个人网店卖家的不断成长也为征税奠定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对其征税的收益远大于成本,且实行合理的税收政策可以尽可能减少税收带来的负面影响;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税收征管及税务稽查手段也在不断丰富,C2C电子商务平台的个人网店销售额可以准确可靠的计量,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代扣代缴是十分可行的。此外,国外C2C电子商务相对成熟的征税经验与国内零星的征税尝试都表明征税是可行的。且通过区别征税规范C2C电子商务市场,可削弱大卖家利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对小卖家的优势,对为数众多的小卖家无疑是有利的,征税非但不会减少C2C电子商务就业,反可能因其提供了更加公平的竞争市场而增加就业。
  最后,文章提出了对我国C2C电子商务征税的税收政策及征管建议,强调征税的首要目的是区分出伪装成个人卖家的企业卖家,对其依法征税并纳入监管,而为数众多的小卖家则可继续享受税收减免优惠,但仍应接受监督管理。文章认为应将C2C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卖家区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普通个人,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并借助集成电子发票系统、税收征管系统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电子化税收代扣、代缴、代办、代管平台,进行税收信息的搜集、反馈,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完善我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助力我国C2C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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