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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罪所侵犯法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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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导论

1.1内幕交易行为规制否定论及其评价

1.2文献综述

1.3内幕交易罪设定的分析

2.法益概念功能探讨

2.1法益概念功能理论基础

2.2法益概念的批判立法功能

2.3法益概念在司法时的指导功能

3.刑法的目的

3.1“规范维护说”观点述评

3.2法益保护说观点述评

3.3“规范维护说”与“法益保护说”观点取舍

4.内幕交易罪侵犯法益的几个问题

4.1行政法规定内容与刑法法规内容的对应

4.2证监会(局)的认定与司法裁判

4.3关于内幕交易罪查处的问题

5.司法实践中的内幕交易罪侵犯法益

5.1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5.2理论与司法实践的比较与统一

6.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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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益概念在当代刑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通常认为,理论上,法益来源于社会生活中的利益,立法者认为哪些利益需要刑法保护,便将侵犯这些利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于是这种利益便上升为法益。在裁判者认定犯罪的时候,当有立法者明确认定的法益受到侵犯或威胁时,才可以进行下一步的刑法评价,否则利益没有受到侵犯或威胁就进行刑法评价,一方面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另一方面极易导致国家权力的滥用。上述大体上是针对自然犯来说的,当然,对于有些犯罪,即使没有搞清楚理论上到底侵犯了什么样的法益,也照样不影响对于法律条文的适用与犯罪的认定,这便是行政犯在法益方面所大体具有的特征。这并不是说行政犯没有侵害任何法益,只是单纯地触犯刑律而构成犯罪,而是有侵犯法益存在的,至少立法者认为行政犯是有侵犯的法益存在的,但立法者所确定的这种法益是那样的含混不清,以至于让我们不能清晰地识别出这种法益究竟是什么。内幕交易罪作为相对新型的犯罪,在近几年不断地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对于它侵犯的法益,在理论上却众说纷纭,有认为侵犯的法益为“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的”,有认为侵犯的法益为“证券、期货市场性质的”,有认为侵犯的法益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
  当下在理论界对于法益的观点也是众说纷纭,各种学派观点林立。但在笔者看来,采取什么样的观点主要看这种理论对于限制国家权力,保护人民权利所具有的支持力度有多大,因此笔者并不单纯的坚持某种观点,而是对于各派中有用的观点进行吸取并运用到现实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去。在笔者当下的水平之下,经过一番探讨之后得出的结论是内幕交易罪侵犯的法益为国家的威严与权力。在前人对于内幕交易罪侵犯法益的研究中,多是凭借直观的表象来进行判断。如认为内幕交易罪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其实深究下去,即使没有内幕交易罪的存在,投资者的资金依然会受到相等程度的损害,但为什么存在内幕交易行为时资金就为合法权益,而不存在内幕交易时资金就单单只是资金?在前人进行的研究中,还有一点是抽象性、模糊性较强而精确度不够。如认为内幕交易罪侵犯的法益是证券、期货市场的管理秩序,这种表述过于宽泛,并不能精准的指出侵犯的具体法益。前人的研究中,对于欧美国家法官的观点给予了很高的关注,而对于国内法院法官的观点研究却关注度不够。
  本文在对近几年国内法院关于内幕交易罪的刑事判决书进行深入研究后发现了一些规律,而这些规律恰好能与理论相对接,这无疑为观点的自洽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当前,法益原则可以说已经形成了自己的一套理论体系,因而对于某种犯罪所侵犯法益的研究始终避不过去的便是当前法益原则本身的理论体系。在这一套理论体系的指导下,我们可以很清楚地辨别哪些利益是法益,哪些利益值得上升为法益,并进而将刑法不值得保护的利益排出去犯罪圈去,将没有侵犯已确认为刑法法益的行为判定为无罪。从近处来说,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一方面内幕交易罪其形态的不断变化可能会导致侵犯的法益种类数量的增多,一方面法益概念随着社会存在的变化也会不断地扩张或缩减自己的范围,这些都可能会导致内幕交易罪侵犯的法益有所变化。但这样的一种复杂的动态并不是笔者所能把握、控制的了的,最近几年的法益理论、最近几年的内幕交易罪侵犯法益的理论、最近几年国内内幕交易罪刑事判决书是本文的资料与素材所在。
  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对应否规制内幕交易行为做了探讨,在倡导学术自由的当代,学术观点趋于多元化。在笔者看来,当下的中国内幕交易行为还是需要加以控制的,首先如果内幕交易行为广泛存在,那么证券、期货市场的功能就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会将证券、期货市场赤裸裸地变为投机市场而不是投资市场。第二章对法益概念功能进行了探讨,从法益概念的含义开始对法益概念的批判立法功能与指导司法功能进行了叙述与论证,以引出法益概念对于内幕交易罪设立与司法适用方面的重要作用。第三章从刑法的目的角度对“规范维护说”与“法益保护说”做了叙述与论证。并且初步得出了结论,“法益”在任何犯罪中是一定存在的,尽管有时候根据规范所得出来的“法益”与正统的法益理论不相符合,但其仍然是法律所认可的“法益”。第四章对与内幕交易罪相关的几个问题进行了研究,第一节是行政法规与刑罚规定之间的关系,初步认为,行政刑法与行政法之间似乎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即两者都是出于行政取缔的需要而制定的,前者规定为犯罪,后者规定为违法,当我们这样理解的时候“单纯的不服从犯就是行政犯。”此处的行政法规即为法益,其背后的力量是国家的威严与权力。第二节对证监会(局)的认定与司法裁判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论述,笔者认为国家为了更好地发展证券市场,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其中规定禁止内幕交易,严重的构成犯罪。第三节对内幕交易罪在查处过程中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在透明化的大数据时代,即使内幕交易行为被发现的概率为100%,但其行为的实施却很简单,甚至只需轻轻点一下鼠标,如不加以控制,大有无限泛滥之势。第五章阐述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对内幕交易罪侵犯的法益进行认定的问题。分别探讨了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的内幕交易罪侵犯法益是什么以及认定过程的所体现出来的思想、出现的问题、应对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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