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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洗钱与反洗钱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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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绪 论

1.1选题背景及意义

1.2概念的界定

1.3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1.4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2.互联网金融的基本认识

2.1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分析

2.2互联网金融的特征分析

2.3互联网金融潜在洗钱隐患分析

3.互联网金融洗钱的渠道及上游犯罪分析

3.1互联网金融涉案案例的统计分析

3.2互联网金融洗钱的渠道分析

3.3互联网金融不同机构的洗钱频数统计

4.国内外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现状及比较

4.1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反洗钱现状

4.2国际组织和部分国家的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经验

5.互联网金融的洗钱与反洗钱研究

5.1互联网金融洗钱的扩散效应

5.2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洗钱规模

5.3信息不完全条件下的委托—代理模型分析

6.关于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的政策建议

6.1完善互联网金融反洗钱法律体系

6.2完善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制度体系

6.3完善互联网金融反洗钱技术体系

6.4完善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国际协作机制

总结和展望

参考文献

附录

后记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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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业务范围和机构规模方面都迅速发展,在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利用互联网金融工具进行洗钱的各种案例也频频发生,引起了监管当局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洗钱,是伴随着现代互联网金融体系的发展,特别是货币支付手段电子化的发展,为逃避非法资金来源的监测、追踪而出现的新型犯罪。本文首先分析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阶段,然后搜集整理近5年来涉及互联网金融的洗钱案例,从中分析得出存在于互联网金融内部的一些洗钱隐患。同时,利用委托—代理理论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洗钱活动与监管当局的反洗钱工作进行深入探讨,最后给出一些政策建议作为参考。
  第一,本文从互联网金融的基本特征出发,分析其隐含的洗钱高风险环节。互联网金融业务形态虽然千差万别,但其与传统金融关键区别在于以互联网为媒介,从这一基础出发,本文分析认为互联网金融主要的三项技术特征、一项管理特征与洗钱犯罪密切相关:一是互联网金融的匿名性,这是根植于计算机网络的本质特征,也是其吸引洗钱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最大“优势”;二是互联网金融的便捷性,突出体现在互联网普及程度日益广泛,业务处理速度快;三是互联网金融的开放性,虚拟网络跨越传统国界,司法、行政管制措施应对不足,全球反洗钱网络中任何一处薄弱环节都可能造成非法资金交易逃避法律制裁;四是互联网金融机构普遍成立时间短,市场竞争激烈,合规意识淡漠、监管机制薄弱。此外,传统金融体系中由于互联网金融工具以及互联网相关产品的介入,资金交易信息的跨机构传递不全面,增大了传统金融机构的反洗钱难度。
  第二,分析整理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洗钱的手段、途径和方法。本文在此也耗费了相当的一部分工作量。通过查找资料,收集整理了近五年来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洗钱及相关犯罪的60余份案例资料,通过对案例的统计,可以发现,近五年来互联网金融涉案数量与金额快速上升,涉案的上游犯罪类型以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赌博、银行卡诈骗与盗窃、地下钱庄等为主,涉及互联网金融行业类型以网络支付、P2P网络借贷为主,从作案地域分布来看,以中东部省份居多(见后文统计表格)。典型上游犯罪及洗钱手法包括: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通过网络支付平台进行赌博或洗钱、通过网络支付平台盗窃银行卡并洗钱、通过虚拟货币洗钱、通过众筹平台洗钱等几类,主要手法是设立匿名、假名账户或操纵他人账户,虚构投融资项目,通过频繁划转、跨机构交易割裂资金记录链条。同时,相关案例也揭示了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以及可疑交易报告方面存在严重违规行为。
  第三,分析对比国内外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反洗钱现状。在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管方面,我国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1,确立了基本的监管原则和监管分工,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监管当局对网络支付进行行业监管和反洗钱监管,其他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反洗钱监管缺乏制度基础,尚未实质开展。从近年来的监管检查情况来看2,互联网支付机构在反洗钱方面识别客户身不够严谨、构建内控制度不够完善、分析可疑交易的能力不够充分等问题。反洗钱国际组织近年来对网络支付和虚拟货币的洗钱犯罪高度关注,出台了系列指引。欧美等主要国家建立了关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系统性的法律法规,并在反洗钱工作方面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分业监管,其中重点是网络支付和虚拟货币交易监管。
  第四,我国互联网金融洗钱与反洗钱的理论研究。互联网金融工具成为洗钱犯罪的新渠道之后,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导致反洗钱监管难度极大提高,阻碍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本文分析了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洗钱的扩张效应及其链条过长给监管带来的各种困难,然后再利用沃克模型和修正的沃克模型估算了互金平台的洗钱规模,最后在信息不完全的假定情况下,基于委托—代理模型研究了监管机构“最佳策略”的问题。分析认为,在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洗钱活动相比传统金融行业会带来更大的负面效应,对经济社会的冲击更大。同时,基于委托—代理模型的分析认为,监管机构的“最佳策略”,需要根据技术因素、信息因素、制度因素、经济因素以及社会因素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采取一个较为科学的监管行动。
  最后,为提高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反洗钱工作有效性,给出一些参考建议。一是完善互联网金融反洗钱法律体系,明确互联网金融各行业的法律地位和业务规范,包括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二是完善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制度体系,根据互联网金融的不同业务实施分类监管,重点是网络支付业务和虚拟货币兑换服务;三是完善互联网金融反洗钱技术体系,同时通过管理手段弥补漏洞;四是完善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国际协作机制,打击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跨国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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