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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欺诈中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机制初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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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部分、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功能及其体系的确立

第二部分、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部分、虚假陈述民事损害赔偿中当事人的确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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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证券市场属于新兴的转轨市场,在建立之初及其后的发展中存在一些不足,为证券欺诈,尤其是虚假陈述,提供了较大的空间。其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在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长期以来只会受到行政制裁,虽然1997年刑法修订时增加了刑事责任,但追究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并不能给投资者带来实际利益。投资者的损失只能通过对虚假陈述者进行民事追偿才能够弥补,而我国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相关立法极其匮乏。法律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赔偿的计算方式及数额的确定等问题亦没有详尽规定。因此,建立完善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在目前证券市场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尤为重要。对于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有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法律规定,如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立法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宗旨出发,制定了较完善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规则,使投资者能够通过行使民事救济恢复自己的权利。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从比较法的视角研究证券欺诈中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若干基本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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