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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体制重构——部门行政权整合及组织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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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食品安全监管现状:部门职能冲突

第二章、职能调整和各部门职能分析

第三章: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体制的重构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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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食品安全是当前一个热点问题,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部门职权冲突十分突出,包括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条状分割、职能交叉和职能缺位。部门职权冲突是当前食品安全执法体制中的一个瓶颈问题。 在行政法治空间里探索监管部门行政权整合和组织法治化,以提出部门职权冲突问题的解决方案,是本文的研究目的。 我国当前食品安全监管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部门多,由部门本位主义导致部门职权冲突,部门职责不清,责任无从追究,从而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屡屡发生。 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中卫生、质检、工商、农业等部门执法职能各成条线,在食品安全标准制订、投入品管理、生产流通领域监管均存在职权冲突,检验机构也各自为战。试从公共选择理论和我国当前部门利益机制两个方面阐释了部门职权冲突的成因。 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决定》确立分段监管的原则,是食品安全监管严峻形势的应急措施,联合执法、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也难以建立长效、稳定的执法体制,而且产生了一些副作用。上海市进行了监管部门职能平移,并提出逐步实现由一个部门为主的综合性、专业化、成体系的监管模式。 在城市管理、文化等领域出现的综合执法机构是通过行政权的重新整合来解决横向的职权冲突问题,我国综合执法机构的正式建立源自《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最初的综合执法是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2004年7月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也明确规定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在城管、文化领域的综合执法已取得一定成效。 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实行综合执法也有其必要性、可行性及现实约束性,本文对设立食品安全综合执法机构提出了立法构想。目前在城管、文化领域,综合执法机构也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与原行政职能部门产生新的职权交叉、行政管理断链以及监督检查职责划分不清。 综合执法的实质是行政权的整合,而综合执法机构的产生发展过程中也充分反映了我国行政组织法所存在的诸多问题。综合执法机构的完善需要有行政组织法定的基本原则来加以规范,实现部门行政向公共行政转化也需要行政组织法治化,最后,对部门行政组织法治下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进行了操作层面的勾勒。 本文所涉及的是在食品安全监管实践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在食品安全领域实行综合执法和部门行政组织法治是一个新的探索。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有历史和逻辑的方法、案例分析法、比较法等,并应用了行政学的一些理论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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