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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查起诉程序之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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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英文文摘

一、引言

二、审查起诉程序的理论基石

三、审查起诉程序的构建理念

四、我国现行有关审查起诉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国外的范例与分析——以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和意大利为对象

六、构建我国的审查起诉程序的思考

七、可能存在的障碍、困惑

八、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论文独创性声明及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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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一直是我国法律的缺陷所在,虽然这几年程序法律的地位有所上升,保护人权的理念业已入宪,但公众的思想观念并没有在根本上发生变化,在现行的司法改革中又出现了新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形式:只注重程序执行的手段,忽视程序执行的方式;只注重程序执行的结果,不注重程序执行的过程;只注重对结果产生直接影响的审判程序,而对审前程序重视不够。 刑事审前程序也是随着这几年对程序理念的重视而日益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由于刑事审查起诉程序作为审前程序的终结和向审判程序过渡的桥梁,也受到了不少青睐。长期以来,我国的审查起诉程序一直是由检察机关主导的,采用不公开、不对席、不开庭的方式进行书面审查,随着对人权的重视,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人权的重视,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审查起诉程序可能引起审判程序或终结诉讼程序,从而给诉讼当事人的利益产生影响,为此,对审查起诉程序进行必要的改革已势在必行。在此之前,不少学者和司法人员也注意到了这一问题,提出了听证制度、预审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准起诉制度等等建议。毫无疑问,这些制度构建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审查起诉程序中的问题,但并没有能完全融合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体系中,实践中必然也会困难重重。听证制度本是行政法上的一种制度,其运用到刑事诉讼法上是否可行,听证组织者的中立性,听证的范围等都未能予以合理解决;预审制度本是包括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采取的一种审前审查制度,但他以预审法官和听审法官的分离位法律基础,以三权分立为法理基础,这些在我国并不具备;人们监督员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的创造,也有人民主权的政治基础,但与我国的宪法、刑事诉讼法仍有不协调之处。 笔者以此为鉴,通过对国外审查制度的相关因素的考察:检察机关的性质、检察机关和警察机构的关系、审查的程序规定等,并总结了相关现象的原因,认为国外审查制度的核心在于检察机关审查程序的非规范性、主体的非中立性、检察机关的行政性等,因此,国外普遍实现由法院实施审查的方式是合理的,而这些与我国并不相同:我国当前是由检察机关予以审查的,其审查的结果具有直接引起审判程序的效果,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可以作为裁判者;但其审查的程序也有非规范性的特点,也要借鉴国外司法审查的某些要点。因此,笔者对我国审查起诉程序的构建,既有中国的国情因素,也是对国外合理审查的内核的吸收,具有可行性、合理性、合宪性。 本文在总体架构上,先明确我国审查起诉程序的法理基础和应然的构建理念基础,然后提出了我国审查起诉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形成的原因进行简单的总结;带着问题,笔者考察了国外的法律规定和我国学者提出的相关建议,指出了其中不适应国情的地方,从而为本文的写作必要性作铺垫。本文提出的方案以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为前提,以检察机关职能测重点在不同的诉讼阶段的转换位基础,从而确立审查起诉程序中检察机关的裁判者地位;然后,根据审查起诉程序的目的和对审判程序的保障作用为前提,提出了一系列审查起诉程序的要素及具体的运行过程。当然,新制度的构建也必然会遇到现实中的某些障碍,也会引起人们对此的担心,笔者也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释疑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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