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强化惩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机制的思考
【6h】

强化惩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机制的思考

代理获取

目录

摘要

导言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现状及争议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背景及特点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争议及分歧

(三)中外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比较的特点

二、加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打击力度的几点思考

(一)从完善立法保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打击力度

(二)从完善体制保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打击力度

(三)、从完善司法实践保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打击力度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预防

(一)加快政治体制改革

(二)建立健全系列国家举报机制

(三)建立健全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论文独创性声明及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展开▼

摘要

本文意图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中对本罪在主体、法定刑等方面的分歧与争议的焦点出发,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理论界存在的争议和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结果产生的强烈反响作简要阐述。同时,从司法实践中对打击该类犯罪的有关问题,以及如何与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关规定相衔接等,进行重点研究、探讨、阐述。 第一部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现状及争议 阐述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背景是国家立法机构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现象日益严重,少数国家政府官员聚敛财富而司法机关限于实际情况难以查明其真实来源而采取的为惩治腐败分子的立法措施。本罪的立法价值兼备实体法和程序法。阐述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分歧意见:认为对本罪的处罚没能实现立法宗旨、有违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存在有罪推定、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等等。对照我国刑法理论界肯定和否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价值的不同观点,参照国外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作为定罪证据立法例和贿赂推定的立法例看,明确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是合理的、必要的。 第二部分:加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打击力度的几点思考 从完善犯罪主体条件、具体财产范畴、对财产的说明程度、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方面作阐述。探索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关规定相衔接制度,完善司法体制、司法实践等方面来保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打击力度。具体从如何结合我国国情适用《公约》中有关反腐败规定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指出了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打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制度保证、完善反贪机构是打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根本保证、赋予检察机关特殊技术侦查权是打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有效保证;建议全国根据不同区位特点相应设置反贪情报与技术研究机构、建立侦查人才库、建立侦查指挥中心。提出通过立法与司法、实体与程序的有效衔接,从改革和完善侦查方法、完善侦查、起诉、审判方面的司法实践来加大打击犯罪力度,同时,也要注重保护人权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部分是文章的重点。 第三部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预防 结合国情和司法实践,借鉴世界各国有关反腐败预防的相关措施,阐述我国预防反腐败工作中的相关措施及不足之处,提出建立完善有关反腐败预防的相关措施:构想实行纪检监察委派制,赋予独立监督职能等政治体制改革,以权力约束权力;完善政治生活透明公开、加强新闻监督和公众监督等政府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国家统一的举报受理机构、《反腐败举报法》、《证人保护法》等系列国家举报机制;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实践中独立顺畅的运作必须仰赖一整套与之相适应的监控国家工作人员财产及其他相关机制的前提出发,阐述建立健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等。 综上所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刑法分则中最具争议性罪名之一,并不能说明该罪当初设立时是未经深思熟虑或是不合理的。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有积极的一面,便有消极的一面,我们不能因为事物的消极面而全盘否定其积极的一面。就如诺贝尔发明炸药被人利用作为凶器,我们就因此否认炸药作为社会、人类生活积极的价值面?相反,笔者认为本罪具有争议性应该更具有积极价值:通过研究、辨析、探讨这些争议性问题,既有利于正确把握立法精神,形成正确的刑法观念,同时也能够推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实践与立法完善,更好地打击腐败犯罪。文中的某些观点、看法及建议不一定成熟,甚至可能因笔者学识浅薄也带有个人的偏悖之言,不当之处,恳请各位导师和专家批评指正。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