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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关联企业中从属公司债权人债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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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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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对关联企业中从属公司债权人债权保护的必要性

第二章 有限责任制度与从属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第三章 国际比较与借鉴

第四章 制度构建的设想

结束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论文独创性声明及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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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经济环境所提供的条件决定着商事企业的结构,后者随着前者的发展变化而不断的发展变化。现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为了生存并在竞争中取胜,通过各种方式走向联合是众多企业选择的道路之一。关联企业是顺应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经济环境而导致的企业由单一形态走向联合的必然结果,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企业形态只是它的一份子而已。关联企业的形成,可以实现资源共享、减少竞争、多元化经营、降低经营风险等。然而,随着关联企业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负面影响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关联企业中所存在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无疑增加了从属企业债权人的风险,控制企业部分或者全部掌握了从属企业的经营权,为了关联企业整体或部分成员的利益,其极可能滥用支配地位直接或间接使从属企业为不合营业常规或其它不利益之经营,更有甚者直接将后者利润在关联企业成员间任意转移,从属企业的经济地位势必受到影响和侵害,其偿付能力自然也会降低,从而损害从属企业债权人之利益。相比之下,当关联企业中从属企业为公司时,从属公司的债权人由于其自身的法律地位,其债权更容易受到控制企业的侵害,而控制企业又可以以有限责任制度作为保护伞得以逃脱。所以,在立法上科学的规范关联企业中控制企业与从属企业的关系,保护从属企业及其债权人的利益显得日益重要。到目前为止,一些国家通过立法和判例的形式对关联企业已经作出了回应,并取得了很大成效。我国法律对此一直没有专门规定,2005年我国新《公司法》对关联企业问题有所涉及但并不完善。王保树主编的《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在第七编对关联企业与企业集团作出了专门规定,但该建议稿仅是一些学者的建议而已。鉴于构成关联企业的企业法律形式绝大多数为公司,且本人能力有限,所以学生仅仅讨论关联企业中控制企业与从属企业皆为公司的情形,想试图通过本文将关联企业中从属公司债权人债权易受侵害的情形、我国法律对其保护的现状及外国的先进制度经验进行全面的介绍,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债权的保护提出自己的设想,以使人们对此问题有更清晰的认识。 本文共四章,第一章主要阐述对关联企业中从属公司债权人债权保护的必要性。首先参照两大法系一些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对关联企业法律概念、特征进行介绍,接着通过分析经济实践中从属公司债权人债权受侵害的表现及我国对此规定的不足,分析对此类债权人债权保护的必要性。第二章主要讨论有限责任制度与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本章主要是通过论述有限责任制度及法人持股的形成过程和实行有限责任制度的条件得出结论,从属公司债权人债权受侵害的原因并不在于有限责任制度本身,而在于控制公司或控制股东滥用了有限责任制度。有限责任得到实行有其前提条件,只有符合该前提条件有限责任制度才能得到实行,否则有关责任人员应该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第三章是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及地区立法上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债权的保护的先进经验进行介绍。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是美国的“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深石原则”和德国股份公司法中对关联企业的专章立法,包括提高法定储备金、盈利支付对最高数额、亏损的承担、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等制度。第四章是对我国公司法中如何保护从属公司债权人债权的制度构建,本人认为应该借鉴外国成功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我国公司法中专章规定关联企业相关问题,并在其中制定若干制度专门保护从属公司债权人债权,主要包括事前保护和事后救济。其中事前保护主要包括关联企业报告的制定、控制公司的诚信义务、损害补偿原则、债权人会议制度、转投资的规制,事后救济主要包括“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深石原则”、控股股东、董事、经理个人责任、赋予债权人直接诉权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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