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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制保险和社会救助——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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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文摘

英文文摘

声明

导言

第一章责任保险的概述

第一节保险

一、保险的定义

二、保险的职能

第二节责任保险

一、责任保险的定义

二、责任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三、责任保险的功能

第二章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

第一节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含义

第二节各国立法情况

第三节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分析

一、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概述

二、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之性质分析

三、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之功能分析

第三章社会救助

第一节社会救助的定义

第二节我国社会救助制度

一、我国社会救助的内容

二、我国社会救助的特点及发展现状

第四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分析

第一节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产生和发展

一、国外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二、我国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我国法律之规定

第三节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分析

一、强制责任保险与社会救助之关系:基金性质分析

二、政府的社会救助责任限额:基金资金来源合理性分析

三、社会救急与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功能分析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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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着尊重人权,保障生命的目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继颁布和实施。在这两部法规当中,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是最大的亮点,将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结合起来,更好地实现尊重人权,保障生命的目的。强制责任保险是以投保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责任为标的,“无责任则无责任赔偿”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当中,会出现机动车没有责任或者有责任的机动车逃逸,甚至是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需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强制责任保险是无能为力的,因此引入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明确社会救助基金的社会救助性质并且将这些人当中符合救济条件的纳入社会救助救济的范围,保障其及时得到救治,这样就无所遗漏地保障了需要救济的受害人的生存权、生命权。因此,两者的配套和衔接在制度设计上完美地体现了立法的初衷。但是正因为社会救助基金的社会救助性质,使得我国有关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其一,社会救助是帮助被助者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权利的一种社会保障措施。是公民的一种权利,是国家的一种责任,是一种无偿的,无条件的救助。而这两部法律中有关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规定则与其自身的社会救助的性质不一致,有打着社会救助的旗号,行的是社会救急之实的嫌疑。对此需要正本清源,属于社会救助就应该切实履行社会救助之职责,不容马虎,不容折扣,不容制度的折衷!对于机动车无责任的受害人,只要符合社会救助的条件,就应该无条件的予以救助而不是临时的救急。其二,我国现行的社会救助模式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方共担责任的弹性模式,而在有关社会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问题上,我们没有看到政府的作用,政府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资金来源上存在缺位现象,交通事故中的社会救助是针对事故中的(机动车无过错或无法找到责任承担者甚至是责任自担)受害者(符合贫困标准),因此,从理论上讲基金会越用越少,所以,国家应当在预算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体现政府的主导作用。 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从责任保险入手,讲述责任保险的功能,产生发展脉络,明确责任保险的功能在现代社会中的变化在于社会公益性质的加重,使得其保障对象由填补投保人损失向保障受害人及时受偿转移。第二章承接第一章,论述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作为一种特殊责任保险,虽然作为国家保障受害者的一种措施,但是还是要遵循责任保险之“无责任即无责任赔偿”的基本原理,不可强加不合理的负担与投保人,应合理利用社会救助。第三章讲述社会救助之定义,特点和功能以印证第二章,引出第四章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第四章作为全文的总结,是本文的重点,首先从强制责任保险和社会救助价值共通性论述基金存在的合理性,科学性。并表明社会救助基金是属于社会救助之范畴。其次是从基金的社会救助的性质对基金的资金来源提出质疑,提出政府在此过程中应该承担起主导作用,不能缺位。第三是论述社会救助不能与社会救急混同,应该突出社会救助的作用。最后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提出结论即基金来源国家财政应予拨款;社会救助基金制救助对符合条件者应该无偿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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