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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法律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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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第一章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概述

第一节证明标准的含义

一、证明标准的含义

二、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证明责任的关系。

三、证明标准的特征

四、国外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第二节两种主要证明标准的介绍

一、客观真实证明标准

二、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

第二章我国民事证明标准的理论和实践

第一节对我国民事证明标准的反思和探讨

一、客观真实证明标准的价值及其局限性

二、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的价值及其局限性

三、两种证明要求的关系再认识

第二节民事证明标准的实践和现状

第三节司法实践中影响法律真实证明标准实现的成因

一、我国文化传统观念的影响

二、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影响

三、法官作为事实判断者对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的影响

四、现行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不完备对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的影响

第三章构建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的司法实现的途径

第一节确立程序保障法律真实的理念

一、程序保障之原理及必要性

二、确立程序保障的原则——有利于发现真实

第二节法律真实实现之立法完善

一、立法层面上确立不同民事案件法律真实证明标准

二、完善司法诉讼程序,保障法律真实的实现。

结束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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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发现真实是诉讼制度的永恒主题,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采用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随着诉讼模式的转变,发现真实的理论,由客观真实向法律真实转变。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次明确了我国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纵观国外的民事诉讼,都实行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英美法系一般表述为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大陆法系一般表述为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由于我国的国情,法律环境及公民的法律素质不高,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未必能为社会一般大众普遍接受。社会大众基于公正正义的理念仍对客观真实孜孜不倦地追求。笔者赞同我国应实行法律真实证明标准,但认为法律真实应最大可能地接近客观真实,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都有各自的局限性,但如果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相背,就难以为社会大众所认同。法律真实是民事诉讼中再现的事实,是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事实,而非原始状态的实际事实,但它与客观真实是有一定联系的。这种法律意义上的真实必须以客观真实为归依,最大可能地反映客观真实。笔者通过对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关系的再认识,认为法律真实是一种现实主义的真实,客观真实是一种理想主义的真实。法律真实并不否认裁判者对案件事实可以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也不否认诉讼认识对客观真实的追求。法律真实是通过诉讼过程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来认定的,是带有法律价值判断色彩的真实,法官通过对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来最终认定案件事实的。笔者通过司法实践中法律真实证明标准实践现状及成因的分析,主张通过各种程序的设立、证据规则的确立,应当保障客观真实的最大可能实现,坚持有利于发现真实为原则。笔者建议在立法层面上确立不同民事案件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同时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影响法律真实证明标准实现的一些障碍因素进行分析,笔者个人建议通过完善审前准备程序,保障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通过完善、落实法院的阐明权,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能力,通过完善法官自由心证制度,公开法官对事实认证的心证过程,立法上通过建立上述一系列相应完备的诉讼程序制度,保证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最大的接近,使法律真实成为一种值得信赖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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